2015年9月9日 星期三

契約撰擬的觀念及結構—合併多個授權標的於單一授權契約中(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各種無形資產相對於時間的進展,因為資產的類型及權利人的行為,其相對於時間的價值可能會有大幅度的改變。

舉例來說,專利通常於一開始非常有價值,而商標在一開始可能是沒有人知曉的。十年之後,專利可能接近於到期日,而商標可能已經取得重大的信譽。商標權,只要持續使用,可以無限的更新註冊期間,於各個期間商標權的價值可能有大幅的差異。當商標在商品或服務剛開始提供時,才剛被創造的或選擇的,那這個商標通常會是相對的比較沒有價值的。但是若該商標一再地與成功的商品或服務相連結,商標可以取得龐大的商譽,也因此可能累積出非常高的價值。技術知識在一開始可能是有價值的,也可能是沒有價值的,取決於授權人在該時點對該技術的商業上的開發工作,及被授權人的技術層次及其技能。但是若授權契約內包含了雙方繼續性的交換技術資訊,則技術知識可能會越來越重要。不過,重要的技術可能會變成公眾知悉的技術,因此而減低的相對的價值。

授權契約撰擬的觀念及結構—於契約中使用定義及附件

一個成功的授權及技術移轉契約,需要規範當事人間發生長期法律關係的所有必要的處理方案,各處理方案都需要清楚地對個別當事人的權利及義務加以描述,並需要對於不可預見的未來狀況,提供有效的處理機制。如果契約的雙方當事人來自於不同的國家,或雖非處於不同國家但相距遙遠,契約對於狀況發生的假設更顯重要,這類契約中,更應提供清楚且可理解施行的法律架構以便依約定進行授權的細節操作,進而提升雙方的彼此信賴。此外契約協商中常見的問題是雙方企圖建構一個相當長的法律關係期間,而在這個有效期間中,當契約的履行發生的爭議需要對契約進行解釋時,原始的契約協商者可能已經退休或離職,因此契約內容必須盡可能地明確,例如於契約中使用定義及附件,以模組化的方式撰寫契約,以提升契約的可讀性及簡化將來修正的成本。

2015年9月8日 星期二

營業秘密的合理保護措施(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A公司係一精密設備製造商,公司製造的商品涉及了材料、化學配方、製程等,A公司每年花費在設備研發及研發人員聘僱的費用高達數億。由於產品進入門檻甚高,競爭對手無所不用其極地採取不當的手段挖角、網際網路竊取資料及工業間諜,請問A公司應採取何種管理手段保護其營業秘密不致被輕易盜取。

2015年7月16日 星期四

避免商標成為通用名稱或識別性遭到弱化(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案例:
A公司以使用MOxx於「清潔劑、……」等商品向主管機關申請商標註冊,經審查後公告註冊。A公司於產品行銷時,使用了例如「愛家的主婦,每星期都MOxx他的家具」,經過媒體強力廣播,一時之間MOxx一詞成了流行語,消費者將MOxx當成清潔劑一詞使用,而不是當成商品來源。在MOxx一詞變成通用語言後,B公司在其生產的清潔產品上使用BOOY為商標,惟其在產品說明上使用了「每天用BOOY清潔劑MOxx地板一次….光亮如新」等說明。

2015年6月25日 星期四

受僱人非執行職務之侵權行為,僱用人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嗎?(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律師諮詢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案例:
A公司主要之業務為文化出版業務,實際上並未經營銷售藝術品等業務,惟A公司於主管機關業務登記之營業項目資料除了文化出版業務外,另外登記了藝術品銷售等業務。B為A公司電話行銷人員,工作內容係以打電話的方式銷售公司之出版品。某日,B向熟識的C詐稱,A公司有藝術品拍賣管道,可以協助C拍賣其擁有之骨董字畫。C信以為真,將其所有之骨董於A公司會議室交付給B,並由B出具有A公司抬頭之收據,該收據上並無A公司大小章,僅有B簽名表示收到該骨董。B於收到骨董字畫後,委託D拍賣,並以不法所有之意思將拍賣所得據為己有,並將該價款用於償付地下錢莊之債務。C獲悉B已將骨董拍賣後,請求B交付拍賣所得,B表示已經將價款花光,C因此起訴請求B與A連帶賠償其所受的損失。

2015年6月15日 星期一

商標之廢止(授權他人使用商標)

案例:
A公司為化妝品製造公司,A公司於民國95年間向智慧財產局以「AX文字及圖」註冊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為「香水、化妝品及唇膏」。該商標經過審查後,於96116日註冊公告。A公司取得商標註冊登記後,隨即與B公司簽訂專屬授權契約,將該商標授權B公司使用,A公司自己並不使用該商標於指定商品。B公司於取得授權後,將該商標使用於B公司生產銷售的香水、唇膏等商品上。C公司為A公司的競爭對手,其也想要在公司生產的化妝品等商品使用「AX」文字為商標,C發現A公司沒有使用,因此於10015日向智慧財產局提起廢止A公司的「AX文字及圖」商標使用於「香水、化妝品及唇膏」註冊。

商標之廢止(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案例:
A公司為化妝品製造公司,A公司於民國95年間向智慧財產局以「AX文字及圖」註冊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為「香水、化妝品及唇膏」。該商標經過審查後,於96116日註冊公告。A公司隨後生產了1000件標示有該商標的香水產品做為B周年慶的禮品,周年慶的日期為9811日到9817日。除了將香水作為B公司周年慶的贈品外,A公司並未使用該商標於任何其他商品。C公司為A公司的競爭對手,其也想要在公司生產的化妝品等商品使用「AX」文字為商標,C發現A公司沒有使用,因此於10015日向智慧財產局提起廢止A公司的「AX文字及圖」商標使用於「香水、化妝品及唇膏」註冊。

2015年6月8日 星期一

公司調整生產方式,可否以業務緊縮為由,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案例:
A公司為鋼材製造公司,A公司共有三(C1~C3)條鋼材生產線,B為公司生產課長,負責A公司某條生產線的生產作業指揮工作。20154月鋼材價格大跌,A公司董事會決議關閉C1~C2生產線,由於A公司的通常性訂單高於產能,對於產能不足部分,A公司則採取向同業進行D公司租用生產線的方式解決。A公司於決議後,以公司業務緊縮為由通知B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

2015年5月27日 星期三

公司的副總經理與公司間的法律關係為委任契約或勞動契約?(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案例:
A公司為半導體製造公司,B為公司業務副總經理,對外接洽業務及負責專案之推展處理等業務,CA公司總經理,對於B的工作有指揮督導及案件決策准駁之權。某日B與其上司C商討專案推展之執行計畫,雙方意見不合,B當著其他同仁辱罵CA公司因此於隔日以B對同仁重大侮辱為由,通知B解除雙方的勞動契約。

2015年5月26日 星期二

承攬或是勞動契約不應以契約表面的名稱認定 (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案例:
A公司為工商貿易廣告商,對外發行登載刊有公司名錄及產品廣告頁之刊物,A公司因刊物美編需求,委請B代為繪製刊物圖面及編輯刊物。AB簽訂書面的「承攬契約」,約定B應在A之辦公處所利用A的設備繪製圖面及進行刊物之編輯,A得隨時進行圖面的審核,並得隨時指示B進行圖面之修正。B的酬勞部分,A同意以每個月給予基本費用3萬元,如繪製的圖面超過10幅,超過每幅給予2000元獎金,並代B投保勞保及健保。AB合作了數年之後的某日,AB表示由於業務緊縮,所以沒有案件可以讓B承攬,因此表示要終止承攬的關係,拒絕再給付B費用,B不服以A違法解雇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2015年5月25日 星期一

採購管道、加工協力廠商資訊可以構成營業秘密(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A公司成立於2000年,從事汽車特殊規格導線產品設計及製造,BCA公司之高階員工,於辭職後BC合資成立D公司,D公司也從事汽車特殊規格導線產品設計及製造,且選擇了與A公司相同的外包廠商、生產設備及原料。A公司主張其生產設備之組合、外包廠商屬於其營業秘密,因此BC侵害其營業秘密,A之主張是否有理?

先不論A公司是否有採取合理的保護措施及舉證的問題,僅就外包廠商及生產設備部分是否具有秘密性及價值性加以討論如下:

外包廠商的名稱、地址、電話等資訊可以從公開資訊獲取,但若A公司在生產探索的過程中,從許多同類的設備及原料供應商及外包商中經過比較和調查,分析各廠商的優缺點後,進行供應商的選擇,則該等廠商的優缺點並不是一般人可以輕易知悉的,且該優缺點構成了A公司的競爭優勢,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BC在尋找供應商的過程,少了A公司付出的比較程序。A公司若對於上開資訊的保護採取了合理的保護措施,則該等資訊將會合乎營業秘密法的保護要件,使得BC的行為構成營業秘密的侵害。



2015年5月13日 星期三

利用回收物再製造的產品應移去回收物上的商標(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案例:甲公司生產影印機使用之填充碳粉,為了讓客戶更使用其公司生產碳粉,提供了代客填充碳粉之服務。某生產碳粉匣之乙公司得知甲公司之服務後,以丙公司名義告知甲公司其有數個空的碳粉匣需要甲公司進行填充,丙公司提供了具有乙公司商標的空碳粉匣數個給甲公司,請甲公司將該等空碳粉匣填充。

甲公司填充碳粉後,將碳粉匣交給丙公司,並交付填充碳粉匣之費用。乙公司取得該等證據後,以甲公司提供的填充碳粉匣上有乙公司之商標,對甲公司提起侵害商標權之告訴。

2015年5月12日 星期二

美國各州採用的模範商標法案之介紹(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美國除了聯邦的商標法外,各州也有單行的商標法,美國有46州採用了模範()商標法案(MSTB),該法案規範了商標(服務標章)如何被註冊,於MSTB規範中,廣播及電視節目的名稱及演員的名稱可以被註冊為服務標章。當一個商標使用於一般的業務中,MSTB規定該商標被使用,為了保留商標而進行象徵性的交易,被認定為無效的使用。MSTB和聯邦法一樣,要求商標被使用於商品上、商品的外包裝、商品的陳列、或以標籤貼附於商品上。

2015年4月27日 星期一

營業秘密保護與管理狀況自我檢查(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營業秘密保護與管理狀況自我檢查

A公司成立於民國99年致力於教育訓練市場,經過多年的研究及蒐集資料,研發出一套完整的企業經營及管理的標準作業系統,取得了良好的市場口碑,逐步開發了不少的客戶,為了保護公司的營業秘密,因此A公司與全部員工均簽訂了保密協議。B為公司的教育訓練部協理,民國103年突然離職,教育訓練部的CD隨同B後提出辭呈,離開A公司。
B離職之後,A公司發現公司原先的客戶回絕了公司新年度的培訓企劃,經過明查暗訪之後,A公司發現BCD三人合資成立了新的教育諮詢公司,且其經營的模式與A公司基本相同,且先前由A公司輔導的一些客戶,也已經與B等人成立的新公司簽訂了新年度的培訓合約。
A公司因此以B等人侵害A公司的營業祕密,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