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法律諮詢留言(2017年7-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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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則留言:

  1. 律師你好:
    我是一個網拍代購者,我的正品商品都是由國外消費平台購入再轉寄回台灣販售。 此商品再台灣有代理商(但並非獨家代理只是總代理),近日代理商頻頻說,我們的賣場侵權。
    我們的賣場只有放國外官方的照片圖(單純花色圖並沒有任何logo及有背景的商品圖)、以及放幾張自己實拍照片,賣場標題內文有提及國外商品的品牌名稱,今日台灣代理商說我們擅自使用他們在台註冊的商標(意指賣場內文有提及品牌),請問這樣合理嗎?
    以及代理商莫名的投訴導致我賣場損失,是否可以請求對方賠償? 應該依照哪條法規主張呢?
    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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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先,雖然你所購買的是外國原廠商品,但是該廠商的台灣代理商另外對該商品使用的logo申請了商標註冊,如此一來,外國原廠並沒有在台灣註冊該商標,該代理商才是商標權人,雖然外國原廠可以對這個商標註冊向智慧財產局提起評定申請撤銷該商標註冊,但在商標註冊撤銷前,該代理商是商標權人,可以用商標權人的地位,對你提起商標侵權告訴。
      如果對方提起刑事告訴,你可以主張的是該商標在台灣代理人註冊之前就已經在台灣被使用,因此依法在原使用的範圍內,原廠及你可以繼續銷售有該商標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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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不好意思律師,所以因這商標在台灣代理商註冊之前就已經在國外以及台灣都有人購買這商品了,所以我們可以依法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銷售。
      平行輸入正品的賣場上,只是在賣場上寫上這商品的品牌,並且註明非台灣代理商不混淆買家,這樣的理論並沒有違犯任何商標法吧?(還是說因為對方已經註冊這個品牌名,我們依然是違法,只是可以依在原使用範圍內這部份主張我們可以繼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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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理論上是這樣沒錯,不過對方還是可能會提起告訴,你必須先準備好原廠及妳先於註冊前已經在使用這個商標的相關證據,否則還是可能會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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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律師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
    在下班時 突然被告知做到今天為止
    給我的原因是因為我跟同事在討論公司合約內容 還有我私下賣產品
    (但是我是賣別家的產品給不是店家的客人)
    所以叫我做到今天。
    我問老闆娘說 這樣算公司突然辭退我嗎?
    (其實我是想問她 突然辭退我 那我能拿的到遣散費嗎 不然突然沒有工作 生活怎麼辦)
    老闆娘說 私底下賣不是公司的產品
    已經是所有公司的禁忌了!
    雖然沒有明確說不會給遣散費 但是感覺公司的口氣就是不會給。

    請問我該怎麼辦 我是做美髮 每天9:30上班20:00下班 但是不一定會準時下班 問過好多朋友 都說做美髮就是很黑 店家會想辦法不把該給的錢給一給 本來我在這家店有勞健保 但是不知道什麼原因老闆有天說把我們的勞健保退掉了 要我們自己去投美容工會 然後每個月給我們2260(1000補助+1260的勞退) 所以我現在是美容工會 請問我現在是不是只能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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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跟公司簽一年的'承攬契約書'
    而且我曾經提問過 但是公司只說 合約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我的提問不具任何可以告的資格。

    例如 遲到一分鐘5$ 請假800$
    上班時間早上9:30到晚上8:00
    工作時間10個小時以上 加班費公司卻說從晚上9:00過後才算 一個小時100$

    請問我該怎麼做?請問我該怎麼跟勞工局訴說?

    因為突然的辭退我 臨時又找不到工作 有點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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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雖然你與雇主間簽的契約標題是"承攬契約",但是契約的類型還是要看雙方權利義務的內容,雇主是否有直接指揮監督的權利,你的義務履行是否有從屬性而定,你遲到要扣薪還有必須請假等規定,可以很明確的認定你與雇主間的契約應該還是勞動契約。
      你們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很嚴重,你可以將雙方簽訂的契約、還有上班時間規定、扣薪等等據實向勞工局申訴,請勞工局對雇主發動勞動檢查,並且請勞工局要求雇主出席調解會議,以便協商和解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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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律師 您好:
    關於工廠設備買賣的問題請教:今年4月跟設備商購買設備,7月10號交貨安裝時發現規格不符合生產需求,並向設備商提出驗收不合格要求改善,設備商一直撇說是認知問題(設備本身規格以外另外選了A跟B這兩個選配功能,在我司的規格內A跟B必須同時可以使用,但設備商說A跟B會互相干涉到,不可同時使用),由於雙方簽訂的買賣合約內並未提到退換貨的規定,1.如果訴諸法律,我司主張退換貨成功的機會大嗎?2.從7月至今我司無法生產這段時間廠房租金,產能損失,能要求對方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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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設備商提供的設備是否符合當初雙方契約中所約定的規格,可能必須要找出當初契約才能確定。如果設備商所提供的設備不符合當初契約約定,因為契約有約定履行的期限,在期限到期後,設備商就已經構成給付遲延,訂貨方可以因此解除契約並請求遲延的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方面主要是遲延利息的損失,如果可以舉證因為遲延而導致喪失利益或產生了損害,亦可向設備商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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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律師您好,
    目前我是因為8591第三平台寶物交易網的因為賣家
    A賣場 https://www.8591.com.tw/mallList-wareDetail.html?id=2171885857,B賣場 https://www.8591.com.tw/mallList-wareDetail.html?id=2154911167,律師您好,您看此2個賣場,是否有抄襲問題,麻煩律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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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的問題涉及到要進一步進行資料蒐集及比對,這已超出本所提供簡易回答服務的範圍,如您確有需要進行此類法律服務,建議於蒐集資料完備後,將資料攜至本所付費面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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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律師您好,
    我的問題是這樣的,我之前在路邊攤購買了兩個掛有愛迪達球鞋的鑰匙圈,但因為放在家裡快半年了都沒有拿出來使用,所以就想說上網拍賣。一條賣400元(原本買500元)。就在前天有人很積極地聯絡我說要面交,結果面交時對方表明身份是警察並說明我所販賣的商品已經違反商標權法,即將在下個禮拜到警察局做筆錄。 警察有告知我有可能要賠償以及不一定緩起訴處分的事項。
    我幾乎沒有什麼存款,無法請律師協助處理也怕賠償金額太大我根本無法負擔,轉賣鑰匙圈的主因也不是為了營利....所以現在完全不知道要怎麼解決這件事情,可以請教律師我現在該做的事情是什麼呢?另外我想請問以下幾個問題:
    1. 緩起訴處分和聲請緩起訴狀
    有看過之前您為其他人解答的內容是商標法是屬公訴,在進行和解後,檢察官『有可能』會判緩起訴,請問初犯在和解後緩起訴的可能性是大的嗎? 另外我上網搜尋有搜到所謂的『聲請緩起訴狀』,在我的情況下可以做聲請緩起訴嗎?又應該在何時提出緩起訴聲請呢?
    2,關於和解金的金額
    我有看了一下其他有相同問題的經驗者大家被愛迪達所索賠的金額都不太相同,如果我真的無法負擔賠償金,請問我可以提供存款證明給對方律師進行協商嗎? 倘若我真的無法一次付清協調好的金額,是否可以跟對方協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償還呢?
    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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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先,如果你在販售鑰匙圈時,並不知道該鑰匙圈上的商標是偽造的,那你就沒有構成犯罪。你可以找找看有沒有購買的資料,例如在哪裡向誰買的,然後主張自己不知道該商標是偽造的。
      其次,如果你不想要長期抗戰(無罪抗辯),希望選擇和解然後取得緩起訴的處分,可以和告訴人和解,和解的條件沒有限定,只要對方同意即可(例如你所提的分期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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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爺爺八月份過世 家裡突然最大的長輩(爸爸的兄姊)針對土地部份 要其他繼承人(爸爸這輩的), 提供戶籍謄本相關文件, 口頭上是說要想先過戶給奶奶, 但奶奶已經中度失智? 我們不了解為何要過來過去,怕有問題。 (1)想要了解這樣是否算會是要放棄繼承? (2)如果不同意過戶,也不願意提供文件,對我們是否有影響?過戶會成功嗎? (3)奶奶已核定中度失智,是其他長輩代辦這樣合法嗎? (4)假如真的過戶給奶奶,我們算放棄繼承嗎? 過戶之後若奶奶過世,還能重新繼承嗎? (5)爺爺過世後,繼承的部分是如何辦理,還是不需辦理法律會自動保障呢? 謝謝

    若是~~~ 真的 同意 將爺爺土地轉過戶給奶奶
    這樣算放棄繼承嗎?
    這樣以後 兄弟姊妹們 還能 繼承回來嗎?
    假若都不簽名 不同意過戶給奶奶 或者 不去辦當然繼承的登記
    繼承權利會喪失掉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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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長輩是希望利用你奶奶(被繼承人的配偶)有剩餘財產分配權利,將部分遺產移轉到你奶奶身上,然後避掉這部分的遺產稅。
      只是你奶奶已經失智,自己沒辦法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權,所以程序上必須要先辦理監護宣告,然後才能以監護人的身分代為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如果沒有辦理監護宣告,將來或許有繼承人會主張這部分的移轉登記有無效的問題。
      移轉給你奶奶並不是放棄繼承,而是你奶奶主張該部分並非遺產,應先自遺產中扣除,剩下的才屬於遺產,由全部的繼承人進行分割。
      由於全部的程序有相當的專業性,建議你們還是找專業的代書或律師協助辦理,以免程序上有瑕疵而造成後續一堆訴訟。
      拋棄繼承必須向法院提出聲請,然後經法院裁定後才會生拋棄繼承的效果。且拋棄繼承應在繼承開始之後才能提出,你爺爺死亡後三個月內繼承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聲請,如果只是將部分財產移轉登記到奶奶名下,並不生拋棄繼承(你爺爺的遺產)的效果。其次,你奶奶還沒死,在此時尚未發生繼承的事實,你父親等人無法對你奶奶的遺產或債務拋棄繼承。
      關於你奶奶取得的財產部分,將來如果你奶奶過世了,你的父親還是可以繼承你奶奶的遺產的,不會有拋棄繼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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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謝陳律師詳細又快速的回覆 感謝您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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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上,再請教一下,若是將爺爺過世後的土地轉移辦到阿嬤身上,但因為阿媽老了沒行為能力,若是被其他親人私自賣掉土地,這樣還繼承的到嗎,能夠阻止嗎?若轉到阿嬤名下,要規避稅金,但擔心阿嬤被其他長輩操控,可以拒絕土地轉到奶奶名下嗎?像這樣很多人繼承,若我們不同意,是否還會生效轉給阿嬤呢?若是想要繼承我們的部分,可以單一繼承嗎?還是仍須大家一起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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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您好,本人從事個人小型網拍,分別在yahoo拍賣平台和蝦皮上架銷售藍芽耳機,因網拍平台上架銷售時都需會有欄位需要輸入NCC型式認證碼才可以上架,因藍芽耳機於淘寶購入在的並無台灣認證碼,於是乎商品上架時在ncc形式碼欄位隨便輸入了一組查無資料是無效的形式證號、現在被ncc通知偽造文書,已到警局製作筆錄了,這幾天通知到法院偵查庭接受審查,請問這樣無效證號是否已構成偽造文書,如已構成偽造文書,在偵查庭承認且初犯錯可否請求不起訴,在或者如果真的起訴已此案例會如何判呢?感謝

    請不吝指教,謝謝您寶貴的時間非常需要您的專業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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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CC認證書本身係針對特定人所提出申請的產品進行產品審查核可的文書,隨同該核准文書會發給申請商品認證碼,因此該認證碼經過電腦查詢即可確認出產品型號及產品生產或進口之人為何。
      因此,只要使用了該認證碼等於是對外表示自己係該取得認證書的生產者或進口之人,所以非該獲得認證者或採購自該人產品者行使該認證碼,即可能會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相似的案件不多,比較相似的案件有之前使用偽造的身分證號碼上鐵路局訂票的案子,那類的案件危害程度較你的案件來得高些,判決的刑度在3個月到一年之間。
      建議你與被害人和解,然後請求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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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感謝您律師撥空詳細回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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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再請教一下律師
    請教一下,若是將爺爺過世後,同意將土地繼承過戶到阿嬤身上,但阿媽老了沒行為能力(中度失智),目前有其他長輩照顧,若是過戶後,被其他親人私自賣掉土地,這樣我父親之後還繼承的到嗎?能夠拒絕爺爺過世繼承過戶給奶奶嗎?若因轉到阿嬤名下,是要規避稅金,所以要大家繳證件資料過戶給奶奶,但擔心阿嬤若被其他長輩操控,在過戶之後將其土地販賣,我們是否可以拒絕繼承過戶土地通通歸奶奶名下嗎?像這樣爺爺過世很多人共同繼承,若我們不同意通通歸到阿嬤,是否還會生效轉給阿嬤通通繼承呢?若是只想要繼承我們的部分,可以單一繼承嗎?還是仍須大家一起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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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奶奶沒有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監護宣告,奶奶會因為沒有行為能力也沒有法定代理人而沒有辦法為法律行為,使得在這期間所做的法律行為均無效,且代為簽字及蓋印之人都可能會因此而犯上偽造文書之罪。
      如前所述,該等過戶可能都是無效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請求確認該等法律行為無效,然後請求對自己權利造成侵害者返還土地或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繼承方面,如果繼承人對於分割財產的方法有異議,銀行或地政事務所在沒有全部繼承人同意下是不會讓繼承人提出存款或移轉不動產登記的,如果繼承人兼因此無法分割遺產,可以向法院提起聲請分割繼承財產的訴訟,由法院依法律規定決定如何分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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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謝律師先生詳細的說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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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您好~
    我想詢問一下 一些事情

    我有在網拍上 販售一款包包 經確認是正品無誤~
    我是從國外的代理商 (有授權) 平行輸入進來 販售~
    該品牌的國外 所有權人 不確定 有沒有在臺灣先行註冊~

    今日 收到 聲稱 侵犯他的商標權的存證信函 要求我五天內下架 之類的內容
    應該是台灣的代理商 或 跟我一樣 平輸 只是有註冊?
    我們的商品 長的都一模一樣 都是國外設計的商品~
    賣的都一樣的東西 源自 國外廠商授權~

    是否他先行註冊了 就不能販售 同樣的東西?
    我應該怎麼作 比較好 再麻煩您 撥空回覆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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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的問題可能需要先檢索對方(來函者)是否有註冊商標、尋找你與原廠間往來的信件、及原廠在台灣銷售的過往資料後,再確認對方是否有權利可以對你主張商標權。
      由於這類警告函若處理不當,商標註冊人可能會對你提起刑事告訴。通常,刑事訴訟程序啟動之後程序可能會非常冗長,因此最好先做好研判後,將蒐集的證據附在回覆信函中,使得對方知悉無法行使權利,才不會有後續的刑事偵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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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不知 可否 方便致電詢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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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所電話諮詢及面詢會酌收面詢費用,歡迎來電約定面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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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律師 您好~
      他們的來函中 有包含他們已註冊的商標~
      但是 與原廠的商標 有些許不同~ 加了一個單字~
      例:原廠商標是 koo 他們是koo collection~
      他們就主張 koo 這個商標 是他們的 不得使用~
      我的標題 文中 不可以有 koo 這個字樣~
      似乎是當初註冊時 有發現 他們與原廠間有交易行為~
      不給予 原名 註冊 (猜測)~

      另外 我早在 他來函中 說明 申請註冊的時間~
      早他們三個月 已經有在網路上 上架了~
      但是沒有售出 交易完成行為 是否可主張善意取得?

      並他們也有在銷售原廠的東西 他們已明知道這個商標
      為 國外原廠商標 在臺灣註冊 一個 類似的商標
      (加一個單字)~
      是否有 商標瑕疪 可否申請註消 該商標 的可能~

      非常感謝您的回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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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對方與原廠之間有往來交易關係,根據商標法規定是可以提起商標評定申請,以便撤銷該商標的註冊。
      其次,如果你開始販售原廠商品的時間早於該公司註冊商標的聲請日,也可以主張商標的善意先使用不構成商標的侵害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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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非常感謝您的回覆與幫助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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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陳律師 您好~
    不好意思 還有一些細節的問題 要請教您一下~
    提起商標評定的申請權力 有限於原廠商標所有權人 才可行使嗎?

    另一點 善意先使用的話 對方 是否 可以要求我 之後要變更
    原廠商品的商標 不得 再使用 koo 避免混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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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規定是利害關係人即可提起評定申請,但你的案件的評定申請中的利害關係人應該是先使用該商標之原廠、商標繼受人或原廠的代理商。
      如果是在商標註冊前即已善意先使用,那在原使用的範圍內,可以繼續使用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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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陳律師您好,我想跟您請教一個問題。
    我最近了解著作權法的嚴重性,想將所有曾經上傳在某討論區的影片刪除。但礙於該討論區規定無法由上傳者自行刪除,要求討論區負責人刪除,但對方表明不願意,溝通後甚至無回音。
    此外也無法申請註銷帳號,且我擔心即使帳號註銷後,曾經上傳的紀錄恐怕也還在。我檢視該討論區聲明,他們有免責聲明,以及保有不刪除影片的權力。
    若將來遭遇著作權的訴訟,我現況能採取什麼行為自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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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議您向該討論區負責人說明,雖然該討論區有免責聲明,但是您已經告知該影片有侵權之虞,因此如果該討論區在知悉有侵權之虞後,仍放任該影片於該討論區公開傳輸,則後續該討論區的不作為行為將會構成著作權法公開傳輸方式之侵害,著作權人於發現後可以對該討論區負責人提起刑事告訴。
      然後表示為了該討論區負責人免於被告之風險,建議對方協助將該影片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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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好的,謝謝律師抽空回覆我的問題,也謝謝您詳細的說明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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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您好,不好意思打擾了,我最近跟一位fb社團賣家交易了一件帽T,後來取貨之後跟朋友及自己相同款式的正品衣服比對以後發現是假貨,那我跟販售我假貨的賣家討論以後,他一開始不承認但後來有答應退款,那我現在就是想請問您說,雖然我有收到他退款了,但我還是想將假貨商品送至保智大隊這樣可以嗎?會不會他反告我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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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方會不會告你與告了之後檢察官會不會起訴是兩回事,你如果怕對方告你,那就把貨退回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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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律師你好,今天公司的會計小姐跟我說有管理公司打電話來,說我在民國96年有積欠遠傳電信電話費9500,要我馬上繳清,不然他那裡有書記官的公文可以強制扣薪1/3。但是我從來沒辦過遠傳電信,我也問過家人,沒有人拿我證件去辦。我想請問律師我該怎麼處理,不理會他真的會被強制扣薪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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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你沒有辦過,也許是你的身分證件當初有被人冒用申請門號。
      如果對方沒有執行名義,例如確定判決、支付命令,是無法聲請強制執行,對你的薪資進行扣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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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律師您好:
    我是個在討論區上傳了影片的人,我以為只是像雲端或是免空的儲存區。
    日前收到警察局通知書而去做了筆錄,才知道成為了分享影片的人。
    請問我若想要和解的話要主動找廠商和解還是在偵查庭和解?警察說廠商有可能提出過高和解金,建議我到偵查局再和解。我當然願意和解但我怕金額負擔不起。我只是個二十幾歲的女生目前待業,第一次進警局就是這件事,所以很惶恐想請問律師有什麼比較好的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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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好,您上傳影片的行為會構成以重製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另外該影片被設定成公開,此部分會構成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罪。
      由於上開二罪都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如果著作財產權人願意撤回告訴,在偵查階段檢察官會因為告訴撤回而作成不起訴處分,在起訴審理階段,法院會因為告訴徹回作出不受理判決。
      你可以在偵查階段或法院審理階段與對方和解,讓對方知道你的財力不佳或許可以讓對方降低一點和解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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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律師您好,
    我目前任職於一家公司擔任MIS職務,
    在任職期間曾經對多台電腦安裝過盜版軟體,
    同時也曾經建議過安裝正版軟體但被否決,
    現在要離職了,擔心往後公司軟體被舉發使用盜版軟體,
    我會有法律上的問題,想請問我應該如何自保?
    由於都是口頭證據居多所以能留下的資料很少。
    想請問綠師這裡能提供什麼建議表示我支持使用正版軟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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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雖然對於公司的要求有所異議,但是最後還是遵照指示將他人的著作重製於公司的電腦上,這個行為會和指示者一起成為重製著作犯罪的共同正犯。
      著作權人對於此類共同正犯任一人提起告訴時,法律上會視為同時對於另外的正犯提起告訴,對於任一人撤回告訴也是一樣的。
      你要證明自己不同意使用盜版軟體,可以找公司的同事當證人、彼此之間的談話錄音或是有往來的電子郵件影本當文書證據,不過這也只能說你是在公司壓力下重製他人著作,作為法院斟酌處罰輕重時考量的犯罪情節而已(不過有這些證據,可以避免公司推諉(說你自作主張),將所有的責任都推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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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律師您好
    我不是專業在網拍,只是隨手下載了圖片供購買人馬上下單
    但是收到了這封私訊


    你好 全*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你此商品的圖片 未經過我們同意 使用我們公司自行拍攝創作的圖片 又因你使用此此照片做商業行為 已經嚴重侵犯到我們公司的權益以及攝影著作權

    我們將對你要求賠償並立即下架更改 你的網頁資料我們已擷取 請你在 12月15號 前主動跟我們聯絡 了解賠償和解事宜 若不主動聯繫 我們將尋求法律途徑的求償 絕不寬待 聯絡資訊 04-370004** 林**

    著作權法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請務必要主動聯繫 以免失去私下合解的權益 有任何圖片的問題 都請直接連絡我們公司的窗口

    因為我只是負責通知所以我必須要把你的
    帳號封鎖 因我沒有處理這件事情的權限 有任何問題都要詢問我們公司的*先生窗口
    避免你在聊聊跟我聯絡 希望你能夠體諒!!



    想請問律師該怎麼辦呢?
    因為對方若求償,勢必是負擔不起
    也因為這樣精神上感到緊繃又害怕
    想尋求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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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先你必須要確認的,第1:對方的圖片是否有原創性,如果只是商品隨便擺設,然後使用傻瓜相機拍攝,是不具有著作權所要求的原創性的;其次,是對方應證明自己是否真的是圖片的著作財產權人。
      如果對方的圖片具有原創性且係真正著作財產權人,你可以在對方告訴或檢察官起訴前與對方和解,和解的金額因著作財產權人主觀的看法而定,有些重製電影片案件和解金不過2~5萬元,但也有些智慧財產權人會獅子大開口的,這時候你應該有耐性的和對方協商,避免當冤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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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律師您好,本人日前接到支付命令,已提出異議即將開簡易庭。

    概況如下: 本人於106年6月12日,進入南部一家記帳士事務所工作並簽三年約,老闆有口頭敘述若有回故鄉等不可抗因素不算在違約範圍內;
    106年7月初時,因家中長輩身體不適,無奈只好回北部照顧家人,當時和老闆已有達成協議,做完手邊的工作告一段落並交接後就可離職,離職時我有寫離職單,老闆也有說此為不可抗因素,不要求賠違約金; 但106年11月時卻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目前已提出異議並即將開簡易庭。

    以下為離職後和事務所發生之爭議情形:
    1、8月初向事務所領取7月薪水時,老闆說要付違約金才可以領取,這個部分有到勞工局作協調,拿取到7月份薪水後事務所要求簽一份協調合約,大概內容就是我不得再以此事向事務所提出任何不利的主張,那可以在此案提出事實陳述嗎?不要求任何主張,只是想讓法官知道此事。
    2、這段期間因發現事務所勞健保有高薪低報的情況,也有一並去提出檢舉,事務所給薪水時要求我撤銷檢舉,我也撤銷了,並收到勞保局的撤案通知。
    直到11月接到支付命令時,發現我6月份的薪水有短缺,此部分目前已經向勞工局再次提出協調,要求事務所把例假日未給薪的部分補齊,以及7月份從薪資扣除的健保費(此部分有問過健保局,事務所並未支付本人7月份健保費用),目前尚未開協調會。
    此時也再次向勞保局及健保局檢舉該事務所7月勞健保低報之情形(第一次檢舉是以6月薪資為證明,因為有撤案過,當下有詢問勞健保的承辦人員是否可以檢舉7月,承辦人員也核准讓我申請),目前檢舉結果尚未得知。

    關於合約(為事務所內部自行訂定的):
    違約金部分主要是寫=>若有勞基法第11條的情形之一,資方可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預告勞方終止契約;勞方須依照勞基法第15條預告資方終止契約,下方寫了當初口頭所說的違約金金額(未滿1年3萬,未滿2年2萬,未滿3年1萬)。
    當初面試、接到到職電話、提出離職時,老闆都有"口頭"再三強調若有不可抗因素可不賠違約金,因為她知道我是北部人,所以有說若回故鄉是為不可抗因素,此部分後面兩個情況都有錄音為證,提離職時的錄音檔有打成文字檔。

    目前詢問到事務所可能觸犯的勞基法如下:
    1.勞動基準法第15-1條的規定(簽約時事務所並無給簽約金,在職一個月的期間內公司也沒有為我額外支付任何培訓費用)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2.勞健保高薪低報

    3.勞基法14條: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想請律師幫幫忙,這個情形下該如何保衛自身權益?
    答辯狀可將事務所所有違法事項都寫上去嗎?怎麼寫比較好?
    可以在開簡易庭時對事務所連帶提出因事務所違法,導致我需要四處奔走勞工局、勞健保局在時間金錢上、精神賠償(慰撫金)等損失嗎?金額多少會比較恰當?
    這跟我本身自請離職會有所衝突嗎?

    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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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本上,你的雇主因為最短服務年限契約違反勞動基準法而無效,因此無法向你請求違約金。
      你可以向雇主請求高薪低報的損害賠償,不過你只上班一個月,賠償的金額應該是甚低。
      至於你想要請求因為訴訟所生的時間金錢損失及精神賠償等,因為訴訟並非不法的行為,你因為訴訟所生的費用,只有必要的費用例如影印費、裁判費用等可以檢附單據於訴訟確定之後向對方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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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謝律師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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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律師您好,
    以下是我收到的法院文書,這算是已經判決了嗎??
    若是的話那我的刑度是什麼??
    若不是的話,還要再等正式的判決書嗎??
    一般而言會是如何的判法??
    謝謝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查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原應注意其所購入之金剛噴霧劑含有Lidocaine成分,為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應先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始可輸入,而依其智識及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於民國104年10月間,連線至網際網路訂購含有Lidocaine成分之「金剛噴霧劑」壯陽藥2瓶,並委託不知情之XX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XX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 臺北關(下稱臺北關),以貨名「飾品」申報進口快遞貨物 1件,嗣於104年11月9日, 在址設桃園市進口專區進口倉為臺北關稽查人員查獲,並扣得上開藥品共2瓶。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XXX於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經證人即XX公司陪驗人員XXX於警詢中證述禁詳,另有進口貨物簡易申報單、派送資料、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署106年5月24日FDA研字第1060017112號函暨檢驗報告書、臺北關扣押貨物暨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各1份及照片5張在卷可佐,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子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時,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而被告行為後同條項已於104年12月2日,經總統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092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4日施行生效,修正後該條項之罰金提高為1000萬元以下,比較為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正後非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最有利於羰文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規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嫌。扣案之噴霧劑2瓶,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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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簡易判決處刑書只是檢察官向法院起訴的起訴書,不代表已經判決了。不過,檢察官如果向法院提出的是簡易判決處刑書,法院在審閱卷證資料後若認為案件沒有開庭的必要,法院可以不開庭而直接對案件進行判決。
      你如果認為檢察官的偵查結果與事實不符,應該儘快提出答辯書,法院收到答辯書後,若認為你說的有道理,案件偵查有不完備處需要開庭審理者,法院會改用一般程序,通知你開庭審理你的案件。
      反之,如果法院認為證據都符合法定程序、證據充分、案情已經明確,則可能會在收到處刑書後,很快地就直接對案件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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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謝律師的答覆,那若是法院的簡易判決的結果不是自己可以預期或是接受的,是否可以再提答辯書。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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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對於法院的判決結果不服,你可以針對判決違法提起上訴。
      雖然你還有救濟管道,但最好是在判決之前就針對簡易判決處刑書內事實認定有違誤之處進行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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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律師您好,
      謝謝您的回答,問題有點多,再請問,有沒有類似的判例,若有的話,大概都會是如何判的??
      另就簡易判決的部份,是不是大部份的判決都會是比較輕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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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律師您好,
    我曾在 威斯美語購買4個課程的教學,修業期間為100/11/16-101/3/16(四個月)合約書有註明各課程未達標準可無限制重修。
    後來因工作關係,有近6年沒去上課,請問這樣我還有權利嗎?
    另外近期才得知威爾斯早在2016年就倒閉,也看到各大機構有聲請訴訟機制,不過都已過聲報期間,沒聲請到。
    請問我還有辦法提出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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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理論上,威爾美語與你的契約是在修課期限後,你還有請求對方依照契約約定內容給付(內容要看契約而定)的權利,對於此部分債務不履行你確實是可以請求對方損害賠償。
      不過,你要請求損害賠償必須先提起訴訟,經過訴訟程序判決確定後,再拿著判決確定聲請強制執行,然後執行威爾斯美語的財產。
      現在,威爾斯美語已經空殼子了,威爾斯美語的負責人也應該沒有什麼剩餘的財產可以被執行,如果你想要透過訴訟程序取得賠償,可能最後花了不少裁判費及心力,卻只有得到一紙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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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律師您好,
    我還是學生,
    上禮拜我們去比賽,但有一個同學非常不認真,所以我很生氣,昨日我同學跟我說他在跟一個學妹炫耀他比賽得名,我就說他有什麼好炫耀的,自己什麼都沒有做,在昨日他在Instagram 上以姓X的你就是個破麻,真為你家人感到悲哀的字眼辱罵我,雖沒有指名道姓,但其他同學很明顯的知道這是我
    這個能提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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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是公開的以侮辱性的字眼對他人進行評價,且辱罵針對的相對人是觀看該文字的不特定人根據該文字即可得而知的,那這樣的行為確實會構成公然侮辱罪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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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了解,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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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律師你好,
    有關於我之前向您請教的違反商標法一案,還有幾件事情想請教您。目前我已經收到傳票也在12/19出席過偵查庭了,庭上檢察官在訊問之後有問我願意和解嗎?我回答有意願,接著檢察官就說會再寄通知給我出席和解調停。請問這中間我可以做些什麼事情嗎?可以遞聲請緩起訴狀嗎?和解調停通常是會寄通知聯絡的嗎?之前看過一些人的和解過程並沒有看到有收通知去和解庭的,(看到大家大多是拿到對方律師的電話後自行談和解)所以有點不安我會不會再等待和解庭通知的時候漏掉了什麼可以做的事情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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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調解程序會移到法院的調解委員會,然後法院會另外以通知書通知調解時間,由於需要行政作業,通常會等上一小段時間。
      如果你想要直接與對方和解,不需要經過調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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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那再請問一下私下和解與在調解委員會裡做調解會有什麼不一樣呢?我已經收到了調解委員會的通知,上面有說可以有人陪同,但我是一個人,這樣會比較不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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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您好
    律師:
    因為在蝦皮販售原廠正品但遭原廠寄函說明說違反商標法及著作權問題如不和解將提告問題
    1.販售商品是跟原廠業務進貨有LINE對話紀錄及收據,但的確在賣場價格和他們建議售價有落差,是否會違反商標法? 廠商意思是說價格過低懷疑是否魚目混珠,但我並無販售盜版一事,這樣有構成商標法問題嗎?
    2.著作權部分我有坦承部分照片有使用官網照片,對方律師有將和解書寄來金額是10萬元整是否不合理?需要請律師參與和解一事?
    3.和解書上說明是針對我商標及著作權都侵犯和解,是否有意引導我認罪商標法一事?
    再請您幫忙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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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你在網路上賣的是原廠的商品,出售的價位再低也不會違反商標法。

      另外,著作權部分如果你確實是販售對方的產品,而且是該產品的說明書,或許可以主張是合理使用該著作。其次,著作權的侵害還是要看對方是否是著作財產權人及創作是否有原創性,如果對方沒有著作財產權,那也不能對你提告。
      最後,和解金額要看侵害的範圍而定。
      因為只有看到你的敘述,沒有相關的資料,只能夠大致判斷說明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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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律師 你好:
    我去年3月收到違反著作權的通知,在YouTube上公開上傳影片,5月時上臺北做筆錄,後來7月也開庭,對方未到場法官問我要不要跟對方和解,而我要求和解,後來跟對方律師用Line聊和解的事宜,談到後來和解金為36000,分十二期一期3000,從去年10月付到現在,今天收到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
    XXX是我 ☆☆是對方公司 ★★★是對方律師
    以下為公文內容:
    上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XXX明知「●●●●●」電影檔案係告訴人✩✩國際視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前開視聽著作,竟基於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4年4月擅自下載上傳影片後,再於104年4月以其向YOUTUBE網站申請之帳號「XXX」進入上傳之方式,重製並公開傳輸上開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而以此方法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告訴人代理人★★★於106年3月上網蒐證,而於106年4月報警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定有明文。告訴意旨所指被告XXX涉嫌違反著作權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查本件業據告訴人✩✩公司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存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自應處分不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第252條第5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我想請問,因為我們談和解有簽和解書了,和解書有簽名蓋章寄給對方,現在寄不起訴處分書過來的意思是什麼?
    因為他已經不起訴了,這樣我是不是不用再匯款給對方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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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方與你和解(你們之間有和解契約,你有付款義務),然後根據和解契約向地檢署撤回告訴,最後地檢署因為對方撤回告訴了,對你作成不起訴處分。
      雖然刑事訴訟部分已經不起訴了,但民事權利義務部分,根據契約約定,你有付款義務,如果你拒絕給付,對方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然後對你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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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好的,我了解了!謝謝你這麼快的回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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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陳律師你好:我有些問題想要諮詢,我們公司是光電產業,當初一進公司第一天上8小時,第二天就簽了調班單轉上12小時,勞動契約上就是簽訂日班12小時制,現在公司在1/6突然開說明會,要我們早晚班同仁改8小時,刪除我們早班津貼,更動我們的全勤獎金2000變1000,縮減我們的薪水,我們12小時制的薪水有到32000改8小時後,薪水變更為23000(未扣勞健保),現在人事部卻發表說我們公司是8小時後4小時是加班的方式計算(當初簽訂合約時公司並未說明),既然公司說我們是8小時的,為何我們請假卻從來不是8小時計算。現在要刪除夜班人員,要他們上早班,但我們早晚班都不同意,公司卻要1/8執行,未經協調成功,又要我們簽同意更改8小時的同意書,現在又改成1/16執行,今天1/12又強迫我們簽同意書,但我們沒有簽,且之前公司放我們無薪假長達一年未申報勞工局,我們也未簽同意放假,還要求我們可以用特休、生理假請假,假卡上還不能寫無薪假,公司根本想規避責任,我們同仁在1/9有送調解,勞動局會在1/22跟公司做調節,聽說公司派律師來調節,我想問若我們請求合法遣散及無薪假這一年的賠償,勝算有多高,而我們要怎麼公司談判對我們叫有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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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陳律師您好:我之前有在法律諮詢家網上面詢問有關帶仿冒品包包回台的問題!
    因為母親12月20幾號已經出過庭,約兩個多禮拜後又收到通知告知一月底要出庭,因為母親不太了解狀況是如何,之前完全沒有類似的經驗,所以母親很緊張!
    您在回答中有提到堅持不是販售,母親第一次出庭也有告知不是販售,是要自用和送禮,因母親帶入境的商品約有10幾件,多數於小商品,但完全是屬於自用和送禮的,沒有販賣的意圖,這應該不會造成侵權對嗎?真心的想請問您有什麼樣的建議嗎?期待您的回覆,非常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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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商標法97條對於進口侵害他人商標權的商品,設有處罰的規定,但是該條的構成要件之一係以明知為仿冒他人商標之商品及係以銷售或意圖銷售為目的,如果是自用的情形,就不屬於以行銷為目的的進口行為,因此不會構成商標法第97條的要件。

    商標法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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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陳律師您好:真的非常非常感謝您快速的回覆!這邊還有一些問題想要請教您,有什麼可能要第二次出庭呢?因為已經特別告知是自用和送人,不是販售!您覺得這樣的案件需要律師陪同嗎?還是透過律師諮詢即可?非常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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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通常需要第二次開庭,有可能是檢察官有些問題沒有問清楚,或告訴人提出額外的證據需要澄清,因此需要第二次開庭。
      有律師陪同,檢察官比較不會使用誘導的方式對付被告,這樣對於當事人的權益可以有較佳的保障,但是需要支付的費用不低。
      你的案件基本上並不複雜,只要當事人在應訊時不會怕到不敢說話,應該是把資料和狀況蒐集齊全,然後和律師詳談,確認答辯的方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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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律師您好:真的非常謝謝您用心的回答!想請問律師諮詢詳談的費用是打電話到您的服務處去詢問嗎?非常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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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有時候不方便接電話或不在辦公室,您可以寫mail給我確認諮詢時間及費用,我的mail address是:chenchunyi1970@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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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陳律師你好:我有些問題想要諮詢,我是xxxx的員工,當初一進公司第一天上8小時,第二天就簽了調班單轉上12小時,勞動契約上就是簽訂日班12小時制,全勤獎金為2千,早班津貼100,超時津貼500。但因為公司營運不佳,某上市上櫃公司在去年7月買下我們美國的總公司,而我們是他齊下附屬的子公司。公司在去年的12/29(五)下午3點,突然開說明會,要我們改8小時,刪除我們早班津貼,更動我們的全勤獎金2000變1000,縮減我們的薪水,我們12小時制的薪水原本有32000改8小時後,薪水變更為23000,現在人事部卻發表說我們公司是8小時後4小時是加班的方式計算(當初簽訂合約時公司並未說明,也與勞動契約不符),既然公司說我們是8小時的,為何我們請假時數卻從來不是8小時計算。而公司也說符合今年的勞基法最低工資22000。公司卻要1/8執行,未經協調成功,又要我們簽同意更改8小時的同意書,之後又改成1/16執行,今天1/12又強迫我們簽同意書,但我們沒有簽,在這段時間裡從未跟勞工協調,且之前公司也放我們無薪假長達一年未申報勞工局,我們也未簽同意放假,還要求我們可以用特休、生理假請假,假卡上還不能寫無薪假,公司根本想規避責任,我們同仁在1/9有送調解,勞動局會在1/22跟公司做調節,但公司又在1/15發布公告暫緩調整工時,公司希望我們撤銷申訴,公司只是暫緩,卻也沒有跟我們保障,我想問若我們請求合法遣散及無薪假這一年的賠償,勝算有多高,而我們要怎麼公司談判對我們叫有利?謝謝!期待你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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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本上,你們公司一開始的勞動契約就有違反法令的問題,後續變更勞動條件也一樣會構成違反勞基法的問題。
      你們可以主張公司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動法令,然後與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除了資遣費外,如果公司有積欠薪資、加班費、保險費等,均可一併向公司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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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律師謝謝你的回答。可否再詢問一下,公司這2天一直約談我們說公司已經暫緩時間變動了,沒有12小改8小時的公告了,22號調解是要談什麼!說為何我們還不撤告,因為我們已經不信任公司,我們想等22號調解時跟公司談判,因為也不知道勞動部是否會站在勞方,為勞方爭取,公司說會派律師一起來調解,我們第一點我們會先說無薪假部分,這點對我們有利,我們請求資遣。第二點再來說,如果要我們接受暫緩,我們要求但書,如果公司之後仍然執行改8小時的方式,請依法資遣我們申訴的8位員工,不知道這樣的方式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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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們如果要與公司終止勞動契約,應該在知悉公司違法勞動法令行為時起30天內為之,如果超過了就會被認定喪失主張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
      如果有應給付而未給付的部分,可以主張給付之訴請求之,沒有30天的限制。
      請求終止勞動契約並給予資遣費的意思表示,是在公司違法的條件下,你們可以直接提出的,無須與公司合意。
      建議你們把事實都跟勞工局的調解委員說明清楚,然後表示你們的主張,例如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遣費,如果調解不成立,可以再向法院提起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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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陳律師:謝謝你專業又耐心的回答我們這不懂法律的勞工,真心感謝!
      想在詢問,我們無薪休假時,薪資有領超過最低工資,但是是加了超時津貼。這樣一樣可要求遣散嗎?因為我們人事部告知我們,我們這樣是無法請求資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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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陳律師:真不好意思,修正上面的留言,應該這樣問,我們無薪休假時,薪資有領超過最低工資,但是是加了超時津貼。因為我們人事部告知我們,我們這樣是無法請求資遣的!所以才希望我們撤告!但我認為我們應該要針對公司是違反勞工法令(因公司未申報勞工局)對嗎?我想在請問,如果今天調解失敗,我們需要準備些什麼資料走法院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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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如果放無薪假你們有同意且有領取最低薪資以上的工資,應該是無法作任何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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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公司未申報勞工局,勞工局可以對公司處以罰鍰,但是勞工與公司雙方達成合意,且有領取最低工資,會使得勞工無法以此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且事情發生迄今早已超過30天,你們也早就喪失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單方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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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我們並未簽任何同意書放無薪假,且當初勞動契約我們就是簽12小,所以就算放無薪假,也會領超過最低薪資,但實際我們底薪確實有被公司扣到,那這樣公司有構成違反勞工法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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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你們的問題還是要拿出各期簽訂的勞動契約、請假的單據、給付的薪資、加班數據、加班費用計算方式、逐一詳細比對,如果有任何一筆沒有依照法令給付,都可以視為違反保護勞工的法令。如果要終止契約,在你們知道雇主有少支付之日起三十天內,要向雇主提出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單方終止契約的表示,並請求雇主給予資遣費。
      你說有沒有少給,那還是要詳實計算,在訴訟中往往雙方都表示自己有理由,但實際訴訟判斷時雙方的說法都要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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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陳律師您好
    我有一些問題想請教您~要請您幫忙解答
    2010年6月到2012年8月原有工作時間是 7:00~19:00,工時10.5小時,週休二日,每日100元津貼,500元超時加給。故每月平均實領約32000元。
    2012年8月因產量大,需要每天(包含假日)都有人生產,故開始實施四班二輪 作二休二,每日150元的輪班津貼,如未加班每個月平均實領約 23000左右。薪資少了約1萬。
    但公司說~因作二休二,反而增加了加班的機會,要我們休息的二天,有一天必須加班
    故契約上是寫原作五休二改四班二輪(作三休一)(三天要出勤,包含一天的加班),如都有配合加班則當月薪資大約有31000~32000。
    兩者的月薪相近,所以我們接受,也簽訂新的勞動契約。
    但2016年勞基法的修法單週工時40小時,我們並沒有受到優惠,反而是增加了工時,薪資不變。
    一年365天,作二休二最多183天,但卻要上194天,多上的天數未給加班費。只給當天的輪班的津貼150元。
    2012年8月~12月 (共5個月)   上班時數:808.5  (77天)
    2013年上班時數: 1921.5  (183天)  
    2014年上班時數: 1911    (182天)   
    2015年上班時數: 1911    (182天)   
    2016年上班時數: 1940    (194天)   補班11天
    2017年上班時數: 1910    (191天)   補班 8天
    若以月薪22000,一時時91.67,1天10小時,假日加班是2倍薪一天約1833元。
    故每年少給約15000~22000。相當是一個月的薪水。
    實施補班之前有開會說明有簽到記錄,但沒有簽立新的勞動契約或任何的同意書。
    公司都說我們是用雙週變形工時,並非作二休二。

    請問若有相關文件,班表,或主管寄出的e-mail可證明當初是作二休二,與作三休一的定義。
    補班持續發生到至今已兩年多我們是否可要求公司補還假日補班的加班費?

    勞動契約是寫作三休一,但後期公司並未給加班的機會
    是否可跟公司索取?

    還有公司更改我們的班別制度原作二休二改成現在必須作四休三,但薪資不變是否違法?是否可請求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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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們的問題歷時甚久,而提出終止勞動契約的時點必須在你們知悉公司違法時起三十天內為之,因此相關的資料及往來文件、意思表示等都應該要作為判斷的基礎,建議你們將資料蒐集齊全後,到勞工局或一些免費法律諮詢單位進行面詢,可以得到較為健全的答案。
      如果無法請求終止勞動契約,公司未支付的金錢部分還是可以向公司請求支付,如果公司拒絕支付,在依照勞基法第14條規定,以公司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及勞動契約約定,向公司表示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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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律師您好,
    今天收到了簡易判決如下: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OOO犯修正前即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佈之藥事法第八十二條
    第三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上面的意思是不是可以繳交2萬元的罰金就可以了事了嗎??
    2.會不會有前科的記綠,若有的話,有方法可以消除嗎??
    3.若是請律師代為聲請訴狀,會比較有利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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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可以繳交20000元的罰金,以取代拘役的執行。
      2.如果申請良民證,因為良民證上面不會記錄拘役的判決紀錄,所以良民證上不會有前案紀錄。但是,在司法單位的前案紀錄中,還是會有案件判決紀錄。
      3.一審已經判決,如果證據沒有違法取證的問題,那請誰上訴結果應該都是大同小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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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謝律師快速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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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律師您好:
    今天在蝦皮拍賣等各大平台發現有許多賣家盜用我們公司所認證之商品的NCC認證字號,且是同時盜用許多樣商品字號。我們可以對他提出哪幾條告訴呢?他們可能犯了什麼罪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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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由於該NCC認證字號屬於特種文書,未經許可而私自使用該字號,對方或有構成偽造文書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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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您好,若有FB社團要求社員上傳身份證等資料至雲端(地址及身份證字號可遮住).也有讓社員填免責聲明。這樣是否有個資法大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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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律師您好:
    請問有一筆土地由是父親及伯父在民國62年繼承而來的,當初說的是60%及40%,但在土地登記謄本中記載的卻各1/2,父親及伯父一直沒有去變更;且該土地目前有出租,租金的分配則是60% 及 40%,伯父年事已高,若未來有發生再繼承時,可以依據目前的租金分配,而主張土地的分配比例變更為60% 及 40% 嗎??
    謝謝律師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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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伯父的繼承人不承認有此約定,你可能要找到相關的證據證明其中有一部分應有部分是借名登記,起訴請求對方將一部分的應有部分登記給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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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律師你好,我太太前公司積欠資遣費,判決勝訴 公司也沒有再上訴,法院寄判決確定書來,我已經打算要去法院對公司申請強制執行。想請問律師,該公司目前還在營運,也有員工勞保是投保在該公司,如果公司名下沒有資產(或者資產不夠付我太太的資遣費),那我還能作什麼動作?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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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既然公司還在營運,那公司的銀行帳戶應該會有流動的現金,強制執行時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銀行存款。
      其次,如果銀行存款不足,因為你老婆在公司工作過,應該知道公司有那些值錢的動產及動產所在的地方,你也可以考慮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公司的動產(例如公司的電腦、存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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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律師你好,我去國稅局去查公司名下,是沒有任何資產,他們資產都在總公司,當初我太太的勞保是保在這間公司,但薪水轉帳都是由總公司匯款的,早知道當時就改跟總公司求償,請問律師,那我只能去法院花1000元拿債權憑證,這一步能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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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強制執行的對象應該是判決主文中的當事人,如果判決主文的當事人是子公司,你是無法請求執行總公司的財產的。
      不過,既然子公司有在營業,那子公司營業所的動產還是可以查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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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所以律師的意思是,那間公司登記的營業地址的辦公室裡面的東西(如:傳真機 印表機 電腦 之類的東西可以查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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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外觀上由該公司占有的動產,推定是該公司所有,如果該公司主張非其所有之財產,該公司應舉證證明之。
      這些動產既然是該公司的財產,債權人當然可以請求強制執行拍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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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那麼請問陳律師,債權憑證可以賣斷給別人或財務公司嗎?這樣有違法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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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律師您好:
    之前因為著作權法案相關而成為被告,幸而在年前已經簽了和解書並支付賠償。在前天收到了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
    想請問律師關於刑事的部分已經確定撤告,那民事部分呢?是民事庭會再寄書面通知過來還是對方尚未撤告民事呢?
    因為和解書上寫的是刑、民事,但不起訴處分書上只看到刑事所以有點擔心,懇請律師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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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事的部分已經和解,對方理論上不會再請求。如果再請求,你也可以用雙方已經以和解契約取代原先的請求權為理由,請求駁回對方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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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好的,我了解了。
      感謝陳律師的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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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您好,本人從事網拍,蝦皮上架銷售藍芽耳機,因網拍平台上架銷售時都需會有欄位需要輸入NCC型式認證碼才可以上架,所以當初刊登皆有附上,但最近接到ncc通知偽造文書,有一款耳機NCC碼不符,筆錄時已告知填寫錯誤填寫成賣場另一個耳機的號碼,這次收到開庭傳票告知務必攜帶原告耳機的認證相關資料,但是那個檢舉產品已是快一年前刊登的商品,早已下架沒有販售也從未進貨售出,當初也是抱著試賣看看的心態填寫廠商提供的資料,但不久就下架沒有刊登,所以廠商提供資料皆已沒保存了!連廠商的資料都沒有保留,若無法提供任何資料該怎麼辦?開庭要求務必攜帶,如無法提供是否已構成偽造文書,如果真的起訴已此案例會如何判呢?感謝

    請不吝指教,謝謝您寶貴的時間非常需要您的專業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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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先,你輸入了與產品(A)不符的NCC認證碼,在偵查庭中辯稱是不小心輸入了產品(B)的認證碼。

      首先,你如過要證明自己沒有偽造文書的故意,至少在你輸入錯誤的認證碼的時候,你的主觀上應係認為:產品A有取得認證碼或者你有購買或預備購買產品B的行為。而前述的兩個證據,你可以季由上NCC的網站取得認證碼資料,及找到產品B廠商往來的信件或要求往來的廠商出面擔任證人加以證明。

      如果你都無法證明,那就輸入錯誤的認證碼行為外觀來看,檢察官或法官將可能會推論你有偽造文書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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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因為當初是找了多家廠商文檔混再一起,檢察官有我輸入錯誤b耳機的合格認證資料因為當初網頁上有刊登,但是ab為不同廠商所以我現在完全找不到A耳機的任何資訊,若開庭檢察官或法官將可能會推論我有偽造文書的故意,請問會如何判決?若我請律師會對我有所幫助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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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老實說,因為沒有綜合你所擁有的資料、案件事實,所以我對你的描述的事實部分並不清楚。
      請律師幫忙,首先你必須將所有的資料及證據提供給律師,這樣律師在確認事實之後,可以協助你確認那些資料對你的案件有幫助,你可以在討論後再進行更多的證據資料蒐集。
      其次,律師可以協助你分析案件的可能狀況,例如依照目前確認的事實,是否構成犯罪要件,或是沒有構成。然後建議你後續較佳的訴訟方向。
      最後,有律師偕同出庭,檢察官較不會以欺誘或言語脅迫的方式讓你作出錯誤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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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陳律師你好,想請問 如果公司積欠員工資遣費,訴訟也判決確定該公司要支付資遣費,但公司遲遲不願支付,打電話到公司,老闆也都避不見面,也聯絡不上負責人。我有到老闆娘的個人臉書上面留言,希望她能轉告老闆,訴訟已經判決確定,要老闆盡快支付資遣費一事(老闆娘跟老闆同住,老闆娘是台中市家長會聯盟的理事長),想請問我這樣留言有構成犯法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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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議是不要在公開的臉書上留言,以免因為使用的詞彙不當,而反而有構成妨害名譽或信用的問題。
      而且,如果對方公司型態是有限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負責人或股東並不需要位公司的負債負連帶責任,遑論公司負責人的配偶。
      你在無需負責任的人的臉書上留言,對方可以藉機直接對你提告(即使最後無罪,他提告也不會構成誣告),最後或許不會被起訴,但也免不了要跑幾趟偵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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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當初跟公司簽契約是12小時制的工作
    上面寫得很清楚
    所以之後薪水計算都是用8小時+4小時加班費
    每個月都是固定3萬多的薪水
    但是 現在公司說 因為虧損和編製問題
    多次要我們簽同意書改8小時
    但因為薪水跟之前差太多
    變最低工資兩萬多
    這樣跟我們當初談的三萬多不同
    現在公司更用新的勞基法規定 4/1開始的
    說只能上班八小時
    說公司合法
    但是我們不能接受
    當初簽訂12小時制
    但硬要改成八小時
    薪水變成兩萬多
    (1)公司違反我們當初簽的勞動契約
    (2)我們不同意也未簽改八小時同意書
    (3)因為錢差太多
    以上的問題 若是公司要硬性4/1開始執行8小時
    請問我們是否可以申請勞動調解
    之前已經去調解過,但是這次公司又一次要改八小時
    請問我們是否可以去告公司要求合法資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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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們的問題,如果是因為法令修正的關係,致使該部分約定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的工時規定,該契約的當事人是可以主張因為情事變更,雙方應該以誠信原則修正該部分契約的。
      雙方堅持不讓步,對於該部分有所爭執,如果無法協商解決,也許只能讓法院判斷誰是誰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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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陳俊溢律師您好…
    我4/10要開庭了
    我想請問您一些問題
    Kitty,香奈兒,Gucci,Adidas,Mike,Puma,總共122件的違反商標
    有個可以大約預測金額嗎?

    如果我有上游的交易紀錄可以撇清我的違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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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告訴人請求的民事的損害賠償金額要看真品單價及數量而定,當然和解金可以談判,然後下修和解金的數額。

      上游廠商如果有提供該等產品屬於真品的證明文件,或許可以說妳對於商品係仿製品並不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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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有些商品是有跟廠商交易的紀錄,這樣的紀錄提供給法官,會對我有益嗎?

    我是初犯,廠商是有附一些文件可是檢察官有拿去檢驗,也不曉得檢驗結果?有傳單代表有事情了對嗎?

    我真的很怕……怕賠償金額會是天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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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上游廠商有出示證明,表示出售的是真品,那妳可以表示自己並不知道該等產品有違法使用商標的問題。
      如果上游廠商沒有任何表示,且這些商品都是知名品牌,你很難說自己不知道這些商品有違法使用他人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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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陳律師您好
    公司再最新版本的工作規則裡面
    沒有提到要多久以前提出離職
    我在3月初的時候已經提出離職
    但直屬主管壓件到3月底
    改主管之後
    新主管刁難說要30天以前提離職
    但是員工規則裡面沒有提到半點離職時間要多久以前申請
    為了讓我拖延時間離開
    人事在離職單上夾上一小張白紙-辭職要多久以前提出的規定
    但這個是沒有再員工規則裡面的
    員工規則只有寫上
    員工離職者,依照公司規定辦妥離職和移交手續
    請問我是否可以抗拒
    拒絕公司惡意刁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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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提前多少天提出辭職的規定,應該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準用第十六條的規定:到職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應於十天前預告之;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應於二十天前預告之;三年以上者,應於三十天前預告之。
      如果公司規則與勞動基準法規定不符者,應以對你較有利的規定為準。也就是說,以二者中較短的那一個規定為準。
      假設,你已經工作滿三年以上,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你必須三十天前預告。而你是三月初向直屬主管提出辭呈的,預告期間要從提出日起算,三十天後擬與公司的勞動契約就會依法終止,不因公司有其他規定而不生終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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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陳律師您好
    我家人專門在網路上代購美國保健食品,日前收到衛生署來函,"您網路販售之產品,經民眾檢舉疑似未經查驗登記在網路販售,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21條規定,且該產品於網路平台無標示商品資訊,不符"以通訊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1.想請教陳律師,平行輸入的保健食品(非藥品)不得在網路上販售嗎?
    2.陳述書是否只需講清楚購買來源,以確保正貨就好,還是可以特別陳述哪部分,以將刑責降到最低?
    3.以及是否一定會有罰援的產生?
    謝謝陳律師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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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所販賣的如果是從外國輸入的食品,雖然沒有違反藥事法的問題,但是從國外輸入的食品要先經過主管機關的查驗登記,而且產品外還要依照規定以中文標示產品的成分。
      違反上述規定販賣的,主管機關可以處行為人罰鍰,並不會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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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陳律師您好
    我於當初只是想要幫朋友轉賣商品 而去了其他賣家網站上查詢相關商品的圖片 放到自己的平台上轉賣 但是很快我就將商品下架了並刪除 該商品我也從未拿到手過以及銷售出去 後來就收到通知到警局作筆錄 現在已收到傳票 為商標法案件
    第一次遇到 真的很緊張 怕被罰錢或者被起訴 想詢問我這樣連商品碰都沒碰到 能有什麼方法對我比較有利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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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商品是真品,那就不會有商標法的問題。
      但是,如果你使用的圖片是有著作財產權的圖片,那著作財產權人可以提起重製著作的告訴。
      重製著作的犯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對方撤回告訴檢察官就不會起訴。因此這類案件通常會賠錢和解,然後告訴人撤回告訴,接著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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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律師,您好。
    我是最近從事網拍者。
    我在網路平台上販售卡通商品,至今已賣出7件。
    在販售約兩個禮拜後,意識到法律問題,而全數下架。
    我想請問將來我恐因為這件事情,而導致什麼樣的法律責任?我會因為觸及商標法而有刑事責任,留下前科紀錄嗎?請問在未來裡,我是不是在違反商標法的憂慮下⋯⋯過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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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謝您看完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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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陳律師您好
    想要請教一下,因為外婆過世,遺產土地房屋分配8份,頭一年阿姨說他要留下來拜外婆,所以他住在原先的外婆的房子裡面,但是一年過去了,大阿姨有1/8的所有權,但聯合其他阿姨說要給大阿姨自住,這些阿姨和大阿姨共持份5/8,但是因為跟舅舅們不好,舅舅不同意,請問另外3/8的所有權人,是否可以主張不給阿姨強佔住在房子裡面呢?(也就是情願空著也不想給阿姨強佔)
    另外因為阿姨住在那,隔壁還有一間房子,
    隔壁奶奶留下的房子,阿姨雖然只有1/8,但他把房子租給別人,其他4/8權利的這些阿姨也默許給大姨收,請問我們3/8是否有權力可以要求分配房租,又或者有權力可以拒絕租屋給其他人呢?
    再麻煩律師解答了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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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您好 再請教的部分是
    如果外婆剛過世,但我們還沒有正式過戶,居住人故意拖時間不過戶,在沒過戶的期間,我們是否可以針對已經租屋的部分要求房租分配?,另外阿姨現在居住的房子要求補償呢? 如果拖時間不過戶分配財產,是否可以針對外婆過世後還未過戶已經租屋的部分追朔之前的租金呢?
    再麻煩律師解答了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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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問一下,這間房屋的所有權是否已經分割登記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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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律師您好 外婆過世 目前還沒正式登記,租金也被阿姨拿走,他想拖延不分配過戶,強占住著,外婆租人的租金他也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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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當初外公外婆土地和房屋所有權是分開的,外公過世已經分配登記完成,現在外婆剛過世,阿姨強佔房屋,說是方便要拜外婆用(但其實有其他舅舅可以請回家拜),外婆的房屋登記還沒過戶,所以現在所有權還沒正式登記。
      我們還沒登記,只有3/8的權利該如何主張要求歸還房屋不提供私住,另外一間外婆已租人的租金的部分,目前尚未過戶,因為拖著尚未分配過戶,我們該如何求償請阿姨須歸還外婆過世的分配的租金部分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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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如果外婆的遺產尚未分割,那麼租金收入應該屬於遺產的一部分。所有繼承人可以依照繼承的比例協商如何分割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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