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6日 星期四

避免商標成為通用名稱或識別性遭到弱化(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案例:
A公司以使用MOxx於「清潔劑、……」等商品向主管機關申請商標註冊,經審查後公告註冊。A公司於產品行銷時,使用了例如「愛家的主婦,每星期都MOxx他的家具」,經過媒體強力廣播,一時之間MOxx一詞成了流行語,消費者將MOxx當成清潔劑一詞使用,而不是當成商品來源。在MOxx一詞變成通用語言後,B公司在其生產的清潔產品上使用BOOY為商標,惟其在產品說明上使用了「每天用BOOY清潔劑MOxx地板一次….光亮如新」等說明。


解析:
維持註冊商標的識別性及使其免於他人的侵害,不僅需要於侵害發生後進行查察,也需要針對商標的識別性進行防禦的方案。註冊商標所有權人必須確認自己的行為沒有導致註冊商標被拋棄或使得註冊商標成為某類產品的通用名稱。

首先,註冊商標的基本防禦手段,係註冊商標應在註冊後被商業使用,即將該註冊商標用於廣告、使用或描繪在商品之上,並標示其為商標。對於尚未註冊的商標建議使用TM標示,對於已經註冊公告的商標則應該使用®標示,以便告知公眾,商標使用者表示此係其商品或服務使用的商標。
在商品上印刷商標時,不論該商標是否大於其他的文字或標題,建議使用特殊的字體,使得商標相對於其他說明性的文字,顯現出突出的印象。

如果商品上的印刷的內容冗長,使得商標無法產生突出的印象,建議在商品廣告的底部使用附註的方式,告訴閱讀者商標的內容及擁有者(例如 MOxxA集團擁有的商標)

為了避免任何註冊商標產生商品通用名稱的暗示,在使用商標時,不應直接於廣告中使用商標文字本身來說明產品,較好的方式應該使用品牌或在商標後再加上產品的通用名稱來說明產品(例如:「使用MOxx清潔劑或MOxx牌清潔劑」,而不是「使用方便的MOxx,可以使你的地板看起來光亮如新」)。另外,請不要將商標當作動詞使用(例如:「漂亮的家庭主婦每個星期都WOxx一下」),且不要讓商標產生多元的意義。

最後,如果將商標授權他人使用,商標所有權人必須確認被授權人尊重且保護該商標,同時要確認被授權人遵守授權契約中約定的品質標準,因為不好的品質將使得商標被弱化。

上述案例中,A公司不當的使用商標,使得商標有成為通用名稱的風險。如果MOxx商標被認定已通用化,則B公司可以主張其係合理使用此一通用化的名詞。



13 則留言:

  1. 如您有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方面的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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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問侵權問題
    因為最近想賺個奶粉錢有跟廠商談包包 文具 嬰兒玩具 不過大多都有卡通造型
    這樣會有法律問題嗎
    還是說有的卡通人物如米奇
    我寫老鼠這樣可以嗎
    因為很怕所以到現在還是不敢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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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好,
      根據您的陳述,您想販賣的產品上面有卡通造型的圖案,這些圖案創作者(例如迪士尼、三麗鷗)除了擁有著作權外,還會另外申請商標註冊。您如果販售的產品沒有經過授權,販售的行為會侵害到創作者的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這些都會有形式的處罰。
      建議您,詢問廠商是否有取得原廠的授權。如果廠商表示有取得授權,請廠商提供授權的證明給您,這樣將來如果原廠提告,您可以表示因為製造廠商提供了授權證明給您,因此您沒有侵害的故意。
      至於您在網路寫老鼠或其他名稱,只要圖案有侵權,不論您使用的名稱為何,並不影響犯罪之構成,創作圖案的原廠只要發現您販售,還是有權利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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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B(朋友)有做手工文創產品,但目前僅為個人興趣並無任何對外販售之行為,日前被A(對方)告知B仿製A的產品,A要求登報道歉,B承認有參考其產品,故製作以做為個人欣賞用,B有道歉及接受A所提出之要求,但後來A堅持提告,其中A表明產品為仿製的,且B在自行仿製產品上也打上B自己的LOGO,前提是A本身產品也有A自己的品牌LOGO也已申請商標,所以A堅持提告,請問對B有何影響?B該如何應對及會有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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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的朋友使用自己的商標,並沒有使用他人商標的問題。比較麻煩的是,雖然沒有商標的問題,但是如果你的朋友的產品是重製他人的創作或改作他人的創作,會有侵害他人著作重製權或著作改作權的問題。
      創作與他人的著作相同或類似,基本上有幾個要件要注意,第一是有無接觸他人的著作,第二是他人的著作有沒有原創性,第三是如果自己的創作與他人的著作是否僅是概念相同。
      如果他人的創作沒有原創性,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他人的創作有原創性,但你的朋友沒有接觸過他人的著作,那屬於偶然的相同。如果有接觸,但是雙方僅有概念相同,創作的表現不同,那也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你的朋友目前的狀況應該是已經承認有接觸他人的著作,且也已經發表及向對方道歉。是否還有抗辯的空間,就要看兩個著作本身有沒有創作性及二者間的差異是否足以認定僅是概念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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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朋友雖未使用他人商標,但對方認定其產品為仿製,且對方產品是有公開販售的!!因朋友已承認先行看過或接觸過對方產品故自己喜愛而仿製一樣的做為自行欣賞用,無公開販售,就此部份應如何應對呢?簡單說就是朋友承認仿製對方產品,而對方要求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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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建議你的朋友向檢察官表示自己模仿的目的是在進行創作學習,仿作品並沒有商業上銷售的目的,上傳到網頁上是為了和朋友討論自己創作的改進方向。其次,在著作人表示有侵權的疑慮後,你的朋友就儘快的將上傳的資料撤下並向對方道歉,儘量使對方受到的影響減到最小。綜上向檢察官表示自己的行為應該是合乎著作權法第65條第二項規定的合理使用行為,請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
      其次,如果對方有表示和解的意思,不妨與對方談談。如能達成和解,請對方於和解同時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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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了解了!!謝謝你~若是對方堅持提告,就代表朋友將會有刑責上的責任,基本上會被判刑亦或是易科罰金等罪責了?若是在對方已提告之過程中,也依然可行使私下協商與和解,若協商成功則請對方撤告依舊代表和平結束?此為民事還是刑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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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如果和解且對方撤回告訴,等於是同時解決了民事及刑事訴訟問題。
      如果沒有和解,主張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或許還有一線生機。且你的朋友侵害的情節並不是很嚴重,法院即使認為構成犯罪,應該是不會判得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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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了解~謝謝您花費時間回覆我,請問您本身都專於北部做服務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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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本所主要服務區域為台北市、新北市,除了大台北地區外,有部分法顧客戶公司在桃園、台中及高雄,與這些客戶間的往來主要以電子郵件及電話溝通為主,偶而因需要,也會應客戶要求到其他縣市處理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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