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1日 星期四

勞資糾紛—轉承攬之勞工職業災害責任(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案例:A公司為運送承攬公司,將其業務轉由B公司承攬。B公司之員工C於某日運送貨物過程中發生車禍,造成下肢癱瘓,B公司因為營運不善,無力支付債務而倒閉。請問C可否轉向A公司請求職災補償給付。(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勞保給付糾紛—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不能工作”之解釋

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第1項)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第2項)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36條規定:「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1年為限。」

2011年3月23日 星期三

專利侵權訴訟之舉證責任--方法專利侵權之舉證責任轉置

鑒於方法專利之專利權人難以舉證證明被告(被控侵權行為人)之實施行為侵害其方法專利,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 O Agreement )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第34條第1 項規定,於TRIPs 28條第1 項第(b) 款所定之專利權(即方法專利專屬權)受侵害之民事訴訟,於符合一定要件時,推定被告之物品係以專利權人之方法專利所製造。此特定要件之類型有二,由會員國擇一制定於內國法,以衡平分配專利權人與被告間之舉證責任:(a) 依該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品為新的(if the product obtained by the patented process is new );(b) 被告之物品以該方法專利製成之可能性相當高,而專利權人已盡合理努力仍無法證明被    告確實使用該方法專利(if there is a substantial likelihood that the identical product was made by the process and the owner of the patent has been unable     through reasonable efforts to determine the process actually used.)。

2011年3月8日 星期二

勞資糾紛--公司之員工與公司間係屬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應以契約之實質關係為判斷

經理人與公司間的關係為雇傭關係或委任關係,無法由表面的文義判定。實務對於此類問題認為公司之員工與公司間係屬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應以契約之實質關係為判斷

美國專利侵權訴訟--專利有效性及專利範圍解釋(一)


於專利侵權訴訟審理期間,專利權人常常會把專利申請項的權利範圍作最大範圍的解釋,以便一方面可以困住(snare)被控訴的物品,同時可以避開先前技術。但是,對專利申請範圍進行解釋時(如果可以解釋的狀況),那應該只有一種選擇,即解釋時應該避開先前技術(Harris Corp. v. IXYS Co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