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1日 星期四

勞資糾紛—轉承攬之勞工職業災害責任(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案例:A公司為運送承攬公司,將其業務轉由B公司承攬。B公司之員工C於某日運送貨物過程中發生車禍,造成下肢癱瘓,B公司因為營運不善,無力支付債務而倒閉。請問C可否轉向A公司請求職災補償給付。(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勞保給付糾紛—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不能工作”之解釋

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第1項)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第2項)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36條規定:「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1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