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4日 星期五

申請人提出商標使用之歷史淵源,可以證明仿襲他人商標之意圖不存在


案例事實:
A公司於於民國100年間以「維持」商標,指定使用於「代理國內外商標之申請及有關事務之處理;法律服務;各種訴訟代理及法律諮詢顧問;……等」服務,向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註冊並經審查後核准。B為「維持」律師事務所之負責人,自民國90年起即使用「維持」律師事務所名義對外經營律師業務。BA公司之商標註冊登記後,發現登記在同一律師公會且辦公室地址與自己相鄰不遠的同業竟然捷足先登,將自己使用多年的事務所名稱申請商標註冊,因此主張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