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3日 星期三

專利侵權訴訟之舉證責任--方法專利侵權之舉證責任轉置

鑒於方法專利之專利權人難以舉證證明被告(被控侵權行為人)之實施行為侵害其方法專利,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 O Agreement )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第34條第1 項規定,於TRIPs 28條第1 項第(b) 款所定之專利權(即方法專利專屬權)受侵害之民事訴訟,於符合一定要件時,推定被告之物品係以專利權人之方法專利所製造。此特定要件之類型有二,由會員國擇一制定於內國法,以衡平分配專利權人與被告間之舉證責任:(a) 依該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品為新的(if the product obtained by the patented process is new );(b) 被告之物品以該方法專利製成之可能性相當高,而專利權人已盡合理努力仍無法證明被    告確實使用該方法專利(if there is a substantial likelihood that the identical product was made by the process and the owner of the patent has been unable     through reasonable efforts to determine the process actually used.)。

2011年3月8日 星期二

勞資糾紛--公司之員工與公司間係屬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應以契約之實質關係為判斷

經理人與公司間的關係為雇傭關係或委任關係,無法由表面的文義判定。實務對於此類問題認為公司之員工與公司間係屬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應以契約之實質關係為判斷

美國專利侵權訴訟--專利有效性及專利範圍解釋(一)


於專利侵權訴訟審理期間,專利權人常常會把專利申請項的權利範圍作最大範圍的解釋,以便一方面可以困住(snare)被控訴的物品,同時可以避開先前技術。但是,對專利申請範圍進行解釋時(如果可以解釋的狀況),那應該只有一種選擇,即解釋時應該避開先前技術(Harris Corp. v. IXYS Co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