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8日 星期二

勞資糾紛--公司之員工與公司間係屬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應以契約之實質關係為判斷

經理人與公司間的關係為雇傭關係或委任關係,無法由表面的文義判定。實務對於此類問題認為公司之員工與公司間係屬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應以契約之實質關係為判斷


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與委任契約之受任人,以處理一定目的之事務,具有獨立之裁量權者有別。惟公司之員工與公司間係屬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應以契約之實質關係為判斷。故僱傭契約與委任契約,均具勞務供給之性質,然在僱傭契約係以給付勞務之自體,為契約之目的;委任則以處理事務為契約之目的,其給付勞務僅為一種手段。受任人之處理委任事務,雖亦須依委任人之指示,但有時亦有獨立裁量之權,若要判斷勞雇雙方所訂立契約類型,應自當事人間約定之契約目的、主要給付義務、是否有裁量權限等觀之,非單純以契約名稱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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