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5日 星期一

研究生接受指導教授指導撰寫論文,該研究生是否單獨為該論文的著作人(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律師諮詢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案例事實:
A為畢業於某公立大學研究所,A接受B教授的指導撰寫碩士論文,撰寫論文期間,A先與B討論論文的綱要及方向,然後由A蒐集所需要的資料、進行文章的撰寫,然後A將文章草稿與B進行討論及完成最後的修改,試問B對於A的畢業論文是否得主張其為共同著作人。

一、  如果B僅給予觀念之指導,論文的資料蒐集及撰寫均由A完成者,則該畢業論文應以A為著作人
(一)  按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是以著作權之保護標的僅及於表達,而不及於思想,此即思想與表達二分法。
(二)  學生A在校期間,如果教師B僅給予觀念之指導,而由學生A自己搜集資料,以個人之意見,重新詮釋相同想法或觀念,而以文字表達其內容,撰寫研究報告,根據上開著作權僅及於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的思想或觀念原則,則該畢業論文的內容表達係由A所創作,由著作權保護表達之規定A為該報告之著作人,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享有、行使著作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  如果B不僅給予觀念之指導,並針對論文的內容進行修改,且該修改的部分與其他部分無法獨立分割並具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原創性高度,則該畢業論文應以AB為共同著作人
(一)  如前所述,著作權所要保護的係著作的表達,而又根據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個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如針對思想進行表達之著作,係由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且該著作無法依照創作人進行割裂成獨立的創作者,對於該著作有所貢獻之人均為該著作之共同著作人。

(二)  學生A在校期間,如果教師B不僅給予觀念之指導,且針對草稿進行修改及定稿,且該修改的部分與其他部分無法獨立分割並具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原創性高度,則該畢業論文應以AB為共同著作人,則該畢業論文的內容表達係由AB共同創作,由關於著作權保護表達及共同著作之規定,AB應為該報告之共同著作人,二人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共同享有、行使著作權。



      

8 則留言:

  1. 您好我是在法律諮詢家有問過問題的,想請您回去看看我我的回覆,我的文章類別的公司勞資,標題為不是故意帶出公司文件那位雅小姐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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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好,我不會經常上法律諮詢家網頁回覆問題,且該網頁在您發問後也不會通知任何一位律師,也包括本人。
      建議您直接在本所部落格上留言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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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好的,再麻煩陳律師給予想法 這是我的本文
    在105/09/30當天忽然被老闆無預告的辭退 , 要求開立非志願離職證明 一拖在拖 不開 情急之下打去勞工局諮詢相關事項 諮詢人員就不知道為何一直閃我所詢問的法律問題, 之後覺得電話說不清打算去到勞工局詢問 查了一下地址赫然發現與我們公司老闆娘常常進行業務交涉的地點是同一個地方,所以不經懷疑前公司是否有去套交情,而我後我回復老闆娘訊息為下:
    至今未收到非志願離職證明,打去勞工局詳細問過後我跟姊姊我會找時間盡快到貴公司開調解會,不知為何勞工局一直避開關於刑責方面的問題,後才知道勞工局與縣政府位於同一地址,希望我們想錯了,如果我們誤解了很抱歉
    老闆娘的回覆如下:
    妳的態度讓我很失望,妳可以去查勞基法,哪一條規定雇主得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有違什麼法?幫 離職員工 開立 是為了 讓他 方便辦理 補助 不是義務 你要這樣亂搞,我會連絡公司的律師顧問,針對你未經公司同意,擅至帶走公司商業機密範本,進行追究(有監視錄影存證)。跟妳客氣你確一副要找麻煩的態度,我已跟妳說過會開立給你時間到了嗎?再這種態度我就真的不開了。你自己好自為之!
    這感覺我被他抓到把柄了....我不是故意要帶出這些資料 而是因為剛進去不熟沒接觸過 所以常常做錯 為了降低犯錯機率 將回收箱我打錯的資料拿起來放在資料夾當範本 上面滿滿都是我做的筆記 且我在做這些筆記時老闆娘也有看到並沒有任何制止動作 甚至我帶出公司的時候他也有看到 離職至今才用監視器一事威脅我 這樣我說甚麼?既然犯法 該負刑責我會負 ,但他們也有犯錯 反而據理力爭,公司薪資未符合勞基法 且沒有給加班費 甚至未給預告期而是當天資遣員工 事後還要求員工要回去上10天好讓他合理解雇我...當天我姊姊有打給老闆,老闆竟回他說 小公司沒有這種明文規定(指預告期),且當時給我工作是可憐我才給的,我在想 若當下面是知道我不合適 為何要以可憐我這種理由來雇用我?

    以下這是您給的回答
    公司資料沒有採取合理的保護措施,即使該資料在同業之間具有秘密性,仍然不算是營業秘密,你們公司不了解法令或曲解法令,為了是讓你害怕不敢對公司採取訴訟或向勞工局提出違法的檢舉。
    如果你沒有嚴重的違法行為,公司要求與你終止勞動契約,可能的結果有兩種:1.違法解雇;2.合法解雇但需要支付資遣費及提供你非自願離職證明。
    你可以先向勞工局提起調解申請,請勞工局介入調查案件,如果真的屬於非法解雇,你還可以提起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請公司支付你離職到再次復職間的薪資。如果屬於合法解雇,公司不願意給付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工局在雙方無法調解成功的情形下,可以先發給你非自願離職證明,然後你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公司給付你資遣費。

    而我接下來的問題是如此
    那我想請問他算是公文類的文件這樣有關係嗎?且是從回收箱(公文內容打錯)撿來的...老闆娘當下有看到 甚至有看到我在製作公文的筆記 但沒有制止 甚至離開公司當下那刻我帶走 他也沒有說話 反倒現在拿出監視器畫面來威脅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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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否構成營業秘密資訊,要看該資料是否對企業有價值性、資訊內容是否在該領域中的一般人無法知悉、及企業對於該資訊是否有採取合理的保護措施讓該資訊無法讓他人之悉。
      由您所述,該文件隨意的放在回收箱中,可見該文件沒有採取合理的保護措施,因此該文件內所包含的資訊將不會是營業秘密法所保護的資訊。
      其次,員工因為工作或學習需要,將公司的文件帶回家中研究,並不會構成違法。如果公司認為該文件的資訊屬於營業秘密,可以在監督下要求將文件銷毀或交回。
      至於監視器也不過是一種證據方法,不代表你有拿到該文件就會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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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想在請問 根據我們老闆娘回復 監視器一事 請問他有構成言語威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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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們老闆娘主觀上認為你是違法的,然後以他有證據證明你違法為理由告訴您,由於這方式係暗示要依法處理,不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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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從香港旅遊買威而鋼50盒200粒回國自用和送人怎麼會被告犯商標、葯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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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本上,藥事法規定藥物進口必須取得核准,但由於考量到國人自用,因此例外對於攜帶自用藥物進出國境,在一定數量以下的自用藥物,無須取得藥物進口核准,但是攜帶超過規定的數量,就會被認定違反藥事法而受處罰。
      威而鋼屬於醫師處方藥,如果沒有攜帶醫師處方,海關可以放行的數量是兩個月的使用量,如果有攜帶醫師處方,旅客可以攜帶六個月的使用量。
      你攜帶的數量已經超過上述規定,因此會被海關依照藥事法移送調查。
      其次,我猜測因為你購買的並非輝瑞公司販售的威而鋼,而商品上面有打輝瑞公司的商標,因此如果你有販售或轉讓的意圖,就會構成商標法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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