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6日 星期三

販售仿冒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主觀上需有明知該商品係冒用他人商標方構成商標法第97條之犯罪

案例:A為裝飾品販售業者,其向大陸淘寶網購買具有「*田」之風扇商品在台販售,B係台灣廠商將「*田」商標申請註冊於電風扇等商品,且於A販售該商品之前即已取得該商標之註冊,BA販售該具有「*田」商標之商品,經蒐集證據後向地檢署提起告訴。


說明:
按商標法第97條規定係以行為人「明知」為其構成要件。準此,行為人除須客觀上有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外,就其所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係屬侵害他人商標之商品,在主觀上更須「明知」(直接故意),始能構成犯罪。又所謂「明知」(直接故意),乃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在本件即為販賣仿冒他人商標商品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而言(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參照),設若行為人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在主觀之心態上,僅係有所預見,而消極的放任或容任犯罪事實之發生者(即間接故意,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參照)或僅有過失,則其仍非本罪所欲規範處罰之對象(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680號判決參照)。
本案中,B所註冊之「*田」商標並非著名商標,A所販售的商品雖有使用該商標,法院實務認為,A的販售行為僅能證明A主觀上可能放任或容任犯罪事實之發生,或僅有過失,不能證明A的販售行為主觀上明知該商品係仿冒他人商標之商品,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A無罪判決之諭知。


貝斯特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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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則留言:

  1. 請問消費者到賣場購買商品,後查覺為此商品為仿冒品,商品本身包含樣式、商標、標籤俱為仿冒,意圖混淆消費者,消費者是否可向賣場求償? 可否依商標法第81條或刑法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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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先,生產廠商將他人的商標使用於自己的商品上,該行為構成商標法第95條的犯罪。其次,販售之人如果也明知行使他人商標於該等商品上,販售該仿冒商標的販售者的行為,將會構成商標法第96條的犯罪。
      最後,如果該商品因為仿冒真品而有提高售價的情形,則該生產廠商及銷售商(若知悉係仿冒品)的行為將會構成刑法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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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律師您好,想請問懷疑離職員工偷竊公司販售的商品問題

    首先那位員工已經離職約一個月,工作態度不佳,並與店長以及資深員工有發生嚴重爭執,不服管教,我行我素。合理懷疑有相當程度的心懷恨意,以及報復心態,故此為偷竊報復之動機。

    離職沒兩天之後,門市店內上鎖的精品櫃約5萬元的高單價3C產品於隔天上班發現遺失,內容物被取走,留下空盒。當下就懷疑是自己人偷竊,畢竟需要兩道程序才能開啟上鎖的精品櫃。店內當時沒有安裝監視器,但我們店面屬於開放式空間,當天晚上有賣場人員有看到此人出沒,但苦無證據,所以目前公司認賠。

    但在今日,發現離職員工LINE上面大頭貼自拍照片,手上的手套正是我們家的產品,並同款式也遺失過,手上的手錶以及眼鏡,都幾乎與我們遺失的物品相同(照片不是很清楚),所以幾乎認定東西是此人所竊取。但目前沒有相關證據。此人也把店長以及資深員工FB封鎖

    想請問,這樣的情況,有什麼處置方式? 基本上如果東西是自己的一定有購買證明(如發票),即便遺失。店家也會有購買紀錄,畢竟一次不見五萬以上的3C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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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沒有任何證據,單純的懷疑而提起告訴是不適當的,提告後因為可能會構成誣告罪,對方可以對你提起告訴。
      但是,如果你提出告訴的同時也將相關的證據資料,例如商品被偷及對方出入的時間相符、對方自拍的照片上的商品與失竊的物品相同等證據提供給檢察官,將來即使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因為你們也已經盡了相當的查證義務且也沒有任何捏造的證據,提起告訴的行為不會構成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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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陳律師您好:我之前有在法律諮詢家網上面詢問有關帶仿冒品包包回台的問題!
    因為母親12月20幾號已經出過庭,約兩個多禮拜後又收到通知告知一月底要出庭,因為母親不太了解狀況是如何,之前完全沒有類似的經驗,所以母親很緊張!
    您在回答中有提到堅持不是販售,母親第一次出庭也有告知不是販售,是要自用和送禮,因母親帶入境的商品約有10幾件,多數於小商品,但完全是屬於自用和送禮的,沒有販賣的意圖,這應該不會造成侵權對嗎?真心的想請問您有什麼樣的建議嗎?期待您的回覆,非常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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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商標法97條對於進口侵害他人商標權的商品,設有處罰的規定,但是該條的構成要件之一係以明知為仿冒他人商標之商品及係以銷售或意圖銷售為目的,如果是自用的情形,就不屬於以行銷為目的的進口行為,因此不會構成商標法第97條的要件。

      商標法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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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律師您好
    我在instagram上找代購賣家訂了韓國代購商品
    當時是請朋友幫忙繳費
    賣家給了便利商店繳費代碼
    繳了以後發現未到帳
    後來詢問便利商店才知道是他們一個離職員工在未刷條碼的情況下收了款
    造成繳費不成功
    然後我因為人也不在台灣
    我就跟賣家說那我商品不買了
    賣家就回我說要公佈對話
    還要去備案
    請問這樣是成立的嗎
    我會有什麼法律的問題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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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有取得貨品嗎? 根據你的說明,他應該還沒有收到錢,你也還沒有取得貨物,對嗎?
      由於你們之間的交易屬於網路購物,理論上你可以根據消保法,在取得貨品七天內解除契約。此外,你原本是有請人匯款的,但是後來因為第三人的因素造成匯款不成功,你的行為不會有刑事犯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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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是的 尚未取得商品
      賣家在網頁上說也不讓退貨
      這樣我還能以消保法來退回商品嗎
      另外 沒有刑事責任 民事方面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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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網路商家不讓退貨,不代表它就是對的。
      沒有刑事責任,民事方面有消保法通訊買賣可以在七天內解除契約規定的適用,對方提告也不會占什麼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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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請問一下在臉書直播買東西,而之後不想買了!這樣會有法律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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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律師您好,請問競業禁止的問題:
    前公司明確規定一年半內不得加入清單所列公司的“一切職務”
    請問是否違法勞基法9-1所以無效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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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律師您好
    想請教商標問題
    我因販售某大陸商品,價格比建議售價低於不到一百,但此商品有在台灣註冊商標,他們代理商假冒客人向我購買此商品,買回去把防偽碼提報給大陸公司取消防偽碼代理授權被取消了,導致商品上的防偽碼掃出來變假貨,現在又到處散佈消息說我的商品是假貨,若此商標人對我提告違反商標法,是否會成立呢?
    之前他們有來糾正我價格,我不聽從更改價格,這樣有沒有成立違反公平交易法呢?
    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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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的情形,因為該大陸廠商的商品在台行銷在代理商註冊商標之前,你販售的是大陸廠商出售的產品,雖然條碼被更改了,但是可以用往來的購買文件證明該產品是真品,應該是不會有侵害商標權的問題。
      其次,廠商間聯合統一出售的價格,會構成公平交易法禁止的聯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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