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法律諮詢留言(2020年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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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則留言:

  1. 陳律師您好
    請教一下~ 日前因社區自治會舉行一些投票事宜,當日出席人數已超過全數半數,當日提出因住戶老齡和身體關係無法輪值收款,願意支付當次未輪值替代公基金1000/季,當日出席住戶已決議通過,也已公告,但過幾日之後,其他未出席之住戶,對此有異議,覺得當日決議事宜過於草率,未出席住戶又另外招開住戶會議,又決議一次變成未輪值每個月2000公積金,一季六千元,但這對當初出席第一次決議通過每月1000的住戶是否不公平?這是否有失公平?是否失去會議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每個住戶只要想要推翻就開會一次,拉攏其他住戶重新開會(才隔沒幾天),這樣的自治會,是否可不遵從?另外之前有住戶未輪值也不願意輪值也不出聲,但都是這樣過去,現在提案住戶老齡又身體不適主動告知願意貼補公積金替代輪值,主動告知卻變成增加困擾,請問這樣是否可以不需遵守這樣開會的會議結果?
    這樣的自治會是否有法律效力??? 再煩請陳律師幫忙解答了 感謝
    ~林小姐~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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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對於您的問題,我大略分析如下:
    1.首先,您說社區有一個自治會,還有您說社區是輪值收款的,所我推定,貴社區並沒有一個社區管理委員會。
    2.如果沒有管理委員會,那麼如果有需要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了每年固定的一次年度會議外,要召開臨時會,應該由超過1/5區分所有權人(且區分所有權比例超過1/5)的所有權人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3.沒有管理委員會的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人應該由住戶互推一人擔任,負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
    4.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的召開,只要有超過1/5的住戶要求,經書面提出召集理由,經由召集人依照程序召開即可。
    小結:無論是你所謂的第一次會議,或第二次會議,除了有住戶規約,每年固定一次的年度會議外,其他的會議在程序上都應該要有1/5以上的住戶以書面提出請求,並由召集人召開。

    如果程序上沒有問題,如果因為認為第一次召開會議的決議有需要變更,而依法定程序召開第二次會議。那麼,第二次召開的會議的決議是可以改變第一次召開會議的決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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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陳律師您好
    再次請教像這樣的社區輪值自治會,是否有法律效力?是否有約束力?大樓的住戶,會集結分派,會變成有時A住戶提案通過,B住戶過幾天又提案,又推翻,廠商像這樣的自治會是否有約束力?之前一些住戶不願配合輪值,也是這樣過去,但此住戶因為年齡老化身體狀況不佳自願提供基金替代輪值,反而配合的人提案成為困擾,沒提案的不配合的反而不用遵循規定,請問這樣的自治會是否有法律效力?是否有規範約束力呢? 謝謝
    ~林小姐~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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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們可能沒有組成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而已,但是,住戶如果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關於沒有管委會的公寓大廈開會程序開會,那麼開會的決議,對公寓大廈的住戶還是有拘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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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您好 陳俊溢律師

    我方公司最近被軟體商寫信詢問,質疑我方使用盜版 "合成軟體"

    對方公司提出一份清單為2015-2020年,5年期間共有8次的使用紀錄

    其中一台電腦名稱確實為我方使用的電腦,其於電腦應該是外包人員帶入公司的電腦或 遠端登入借電腦使用

    我本人是支持合法軟體使用,但我方內部人員並無使用"合成軟體"進行日常工作,或任何商業使用。


    偶爾需要用到"合成的專案" 都是發包給外部人員,通常會是網路上工作

    偶爾為溝通方便,會請入公司有些人會自備電腦這應該是主因。


    結論對方公司強迫我方購買

    對方有5年共8次紀錄連線,我想請問律師

    僅僅一年一次開啟軟體的紀錄,強迫我方購買1年30萬授權的軟體這樣於法合理嗎?

    PS.. 我方內部所有員工,幾年來並無任何"合成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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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收到這種軟體廠商的來函,首先要做的是---「不要馬上與對方聯繫」,也就是說先不要急著回信給對方,因為你寫給對方的信函內容可能都是將來用來與你談判的證據資料。
      不要先和對方聯繫,那麼,要先做哪些事情呢?首先要做的是先調查公司內部是否有使用過這樣的軟體,例如您的例子,經過調查公司內部沒有用過這種軟體,電腦上也從沒有安裝的紀錄。
      那麼,你可以選擇,完全不理會對方。或者,簡單地回信,告訴對方,你們經過調查沒有任何使用或安裝這個軟體的紀錄。

      這類警告函的處理,因為公司內部的情形及是否已經回覆對方,會因應現實狀態,有不同的處理方案。你們公司的情形,比較單純,請「堅持」告訴對方,你們沒有使用,應該是客戶來公司洽公時,使用網路造成對方偵測到在你們網域內使用該種軟體,造成對方誤解所致。然後,拒絕購買,對於後續的騷擾,可以暫時不要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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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特別的感謝陳律師解惑

      我方昨天已經回信給對方公司,首先確定我方電腦內並無安裝

      也多次強調了所有人員皆無使用該軟體,反駁對方偵測到非經常性使用。

      並且根據對方提供的未授權資料上的電腦名稱,我方也判定是外包人員帶來的電腦 或借用電腦所造成的,並且已告知對方公司。

      附上最近的發包訊息,證明收到對方來信之前
      我方此類工作一直都是發包給其他人員或廠商進行合作。

      再一次感謝 陳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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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陳律師你好
    請問網路購物直播上喊+1卻沒下單
    無故取消 是否可以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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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您所言,直播的網路購物網站另外設有下單機制,那麼這個下單的動作可能才會被認為是契約中的要約,在消費者下單後網站確認完畢,契約才會算是成立。
      如果契約都還沒成立,那麼賣方也就沒有請求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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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陳律師您好,我在網路拍賣平台販售保健食品,賣場的商品照片及文案並未盜用原廠,商品來源是透過業務取得的公司貨,並未與代理商有直接的合約關係,請問代理商是否有權利限制商品販售通路呢?代理商是否可以主張未授權網路販售以及沒有授權商品封面商標可以網路使用要求下架商品。
    以下是代理商回覆,請問是否成立呢?謝謝。
    您好 此為德國進口產品,特別包裝經銷合約規定沒有授權網路拍賣,你已嚴重違背經銷合約,會導致經銷權被取消。請立即下架,沒有授權封面商標可以網路使用,你已嚴重侵權。請立即下架。
    為維護經銷權益,與商標權,公司保留法律追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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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下回答,是根據您的敘述進行說明,但由於敘述的內容難免與事實稍有差異,因此下列的說明僅供參考,如要更精確地分析,請攜帶詳細的資料到本所進行面談。

      首先,你所販售的產品是直接向德國原廠購買的真品,販售平行輸入的真品時,使用真品的商標並不會構成商標權了侵害。

      其次,該代理商與德國原廠之間的契約,僅有相對效力,也就是說僅能拘束該代理商與德國原廠,該代理商無法以該契約內約定的權利向你主張。

      最後,商標權或著作權應該是屬於德國原廠的,該代理商也無法直接以權利人的地位向其他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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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律師您好,感謝您的回覆,補充說明,我販售的商品是向業務購買的台灣公司貨非平行輸入,另外台灣代理商已在台灣智慧財產局註冊商品名稱,是否可以主張我在平台販售所拍攝的商品照片已使用到商標權人的商標或使用商品名稱作為廣告行銷已侵害到商標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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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您的說明還是有些不清楚的地方,例如註冊的商標內容是什麼,你們有沒有使用代理商註冊的商標,還有你們陳述的購買對象,我也無法確認。

      安全起見,如果您有使用到註冊的商標內容,而且該商標內容與原廠在國外使用的文字或圖樣有不一致者,請先將該部分商標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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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陳律師您好,台灣代理商所註冊的內容即為商品名稱(例:abc),我在販售商品的標題及商品照片皆有abc,請問這樣是否有侵害到商標權,是否可以主張權利耗盡原則的適用及指示性的使用商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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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從您的敘述,您購買的是台灣代理商販售的公司貨,轉售公司貨時標示該商品的商標,可以主張權利耗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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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感謝陳律師撥空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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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陳律師好:
    本人目前加盟合約即將到期,我需歸還總部專利教具(加盟合約有提到),總部要我歸還時簽一份切結書,內容除了確認教具歸還,還要我們不得使用總部商標Logo。

    合約結束,不得再使用商標我知道,但總部要求,「加盟期間」我們網站、臉書有用商標Logo宣傳的文字&照片&教具,合約結束後皆要撤下,合理嗎?我可以拒簽此切結書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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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先,加盟合約約定歸還的物品,應依照合約歸還,否則會構成債務不履行,有損害賠償的責任。
      其次,商標權人專有使用其商標的權利,對於其他人使用類似的商標於指定或與指定類似的商品或服務者,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排除侵害,且商標法對該等行為有刑事處罰的規定。
      你在合約期間可以使用加盟商的商標,係基於加盟合約的授權,在授權期間屆滿後,如果繼續使用商標,將會屬於未受授權使用商標於指定的商品的行為。

      在授權結束後,使用之前尚未使用完畢的文宣或網路貼文上繼續使用商標,仍應屬於未受授權使用他人商標的行為,建議是在授權期間屆滿後,不要繼續使用任何他人先前授權的商標為宜。

      撤除該等商標是符合你的利益的,這是因為商標法規定商標權人有排他使用的權利,不簽切結書,你也一樣不能繼續使用先前因為加盟而被授權使用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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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律師您好,想請問關於勞工請假問題,
    是這樣的,因手神經受傷,就診後醫師開了診斷證明,用這個證明跟公司請病假10天,因證明上有「休養兩週」的說明,但公司說我沒有「事先請假」,而影響到公司人力調度問題,爾後雖然准了假,但也同時遭資遣了,
    想問的是,公司究竟能不能主張不符請假手續(因故需請假時須提前提出),所以不准假,雖公司有這樣的規定,但規定本身就不合理,「病假」是不可預知的,怎麼可能提早3-5天,甚至一個月前提前預知,而我又該怎麼跟公司主張我有的權利,感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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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謹回復如下:

      1.您就職的公司的請假規則(提早3-5天申請)並不合法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也就是說,遇有緊急事故,可以在事發後且不用親自申請。
      又,雇主與勞工所定的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及附屬法規所定的最低標準,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所以,您的雇主要求請病假需在生病前3-5天申請,該規定低於勞工請假規則所定的標準,屬於違法約定,雇主不得以該請假規則懲罰勞工。
      2.您的公司資遣你,屬於違法解雇
      按,資遣員工必須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法定理由,沒有事前請假,不屬於法定的資遣勞工的理由。

      綜上所述,您的雇主資遣您屬於違法解雇,您可以向勞工局提起申訴,請求勞工局介入,對雇主進行勞動檢查及介入雙方爭執的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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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律師
    你好,我在網路上販賣商品,不小心用到別人的ncc證號
    但我是寫XXX證號:號碼
    並無標明ncc三個子
    這樣告的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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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想請問Ubike原本說要收9999元,後面又說改收規費70元。

    說我逾期還車,可是因超過3個多月時間
    調不到監視錄影器證明我準時歸還,該如何做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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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種事情我也發生過,記得當時我打電話去Ubike溝通,說明我返還的時間及地點,發生歸還時間錯誤的原因是腳踏車柱感應有問題,後來只扣了一點點錢而已。
      如果經過溝通,要求Ubike查詢該輛腳踏車後續的使用紀錄資料,Ubike應該會知道不是沒有返還,如果Ubike要求你只需扣70元,那應該是可以接受的方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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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非常謝謝律師撥空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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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律師您好:我是住戶,我們社區委員於110/4/14在臨時會上提議由公共基金8萬元委任律師訴訟費,以損毀(社區財報明細表),妨礙名譽(主財監勾結無證照總幹事)二項刑事罪名提告二位住戶(本社區規約無此項規定,只有註記律師諮詢費)。現今判決不起訴。想請教律師,一、這8萬元的公共基金可否讓那些委員償還該用什麼名義提告。二、因為住戶背此罪名身、心嚴重受到傷害該如何嚴懲那些委員。三、社區主委已連三任4/20建管處已發函不符資格,但是主財監還是行使職務蓋章付款,總幹事無證照建管處也已來函,而110/5/1原總幹事回覆建管處已轉任保全,目前尚在執行業務,請教律師這是否已具備業務侵占。因近日去申請公共基金存簿餘額確不提供是否也屬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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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檢察官不起訴,理由很多,可能是證據不足,也可能是告訴人的法律見解與實務見解不一致。既然是不起訴,那麼被告就沒有背負罪名,也不會有什麼權利可以提告;反之,如果是起訴,那表示提告是正確的,被告也當然沒有權利向告訴人請求賠償。
      唯一例外的情形是,告訴人向司法單位提供了偽造的證據,這種情形,告訴人是以不法的方式意圖讓被告負擔不應負擔的罪責,這種情形被告是可以提起誣告罪告訴的。
      公共基金既然經過決議過程,而且是依照法定程序提起告訴,社區委員應該是沒有違反法定義務的(例外,決議過程有故意或嚴重過失的情形,例如決議的全部人都明知沒有損毀等)。
      其他部分屬於社區管理問題,頂多就是被主管機關裁罰或認定就任不合法而被解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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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再請教陳律師:我們規約細載管理費用途之一,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地政事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請問提告住戶索取之公共基金8萬是否合法?二、收到不起訴書是110/9/13那麼住戶現在是否可以用誣告罪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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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管委會對於社區公共事務的管理,除了依照規約規定外,依照法令,對住戶提告,在所多有,費用由社區基金支出,也是合法的。
      至於是否可以提起誣告,要看有沒有足以證明管委會有偽造證據等行為,如果沒有,那提起誣告告訴,檢察官只會作成不起訴處分,大家白忙一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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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抱歉再補充一點,公共基金8萬元並無全數委員贊同。當下只有主財監加委員一位和委託書一份(至於委託書也並無細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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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您好,昨天收到保二總隊掛號信,案由為「涉嫌違反商標法」,下週五需到新店保二製作筆錄,今電話聯繫製作筆錄小隊長,小隊長說為110.10在蝦皮販售多啦a夢游泳圈,經人檢舉、送商標權人檢驗、侵權。

    本人不知此為仿品,只有賣出此唯一一個,售價300元。商品為家中翻出來,僅此一個,用不到售出。

    請問能有機會爭取不起訴嗎?
    若請律師從陪同警局筆錄、到法院,收費方式?
    以及111.7.29(五)下午14:30需到新店保二總隊,想請問律師有時間嗎?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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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販售的商品是使用過的而且是陳舊的商品嗎?

      製作筆錄時,警方會詢問你購買的地點、時間、價格等。

      如果是使用過的二手的商品,那麼可以向警方說明清楚是在那裡購買的,還有購買的價格,當初買的時候不知道是仿冒品,自己買了一段期間,因為不常使用或沒有使用所以才在網路上販售等等事實,用以佐證自己不清楚這是仿冒品。

      如果就外觀來看,該商品確實已經使用一段時間,且你的說明都相當合理。警方無法證明你確實知悉該商品是仿冒品,因為主觀構成要件無法證明,最後可能就不會起訴。

      至於是不是需要律師陪同,我認為這種金額甚小的案件,律師費用遠高於你可能需要賠付的金額,你自己到場據實說明,應該是對你比較有利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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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律師您好:
      1、是新品
      2、可能是某一次在淘寶上買的自用,後沒有用到,而剩下。
      3、今天在淘寶上問賣家「請問是正版的嗎?因為買進台灣,需要確認,是正品嗎?」賣家回答「是的」
      4、請問筆錄前,可以請求了解是哪一個網站販售商品的截圖嗎?

      請問以上情形,爭取不起訴還是緩起訴呢?

      有什麼地方還需要注意的呢?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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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淘寶上買的東西,法院的實務判決多數認為,由於商品價格及網站性質,買入者主觀上對於該物品並非有授權的商品應該有認識,所以可能會對你有不利的判斷。
      你和賣家的對話可以提出,可以主張你不知道是仿冒品,但最後認定還是要看檢察官及法院對於相關證據的判斷。
      你如果只有一個商品賣出,你應該自己會知道是哪個網站賣的啊!
      如果你還需要警方和檢察官的提示,表示你在很多個網站上販售,你真的只有賣一個商品嗎?
      如果你是想要圖利,買進不少個商品,建議你趕快把剩餘的商品下架,以免後續賠償金額大幅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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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警察會給我看售出那個商品?以及網站的截圖嗎?或是說,我有權可以請求查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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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警方及檢察官在製作筆錄時,因為光用語言描述商品及販售的時地不易,通常會給你看他手上相關的部分證據,讓你直接確認商品是不是你刊登的商品。製作的筆錄會記錄:提示證據xxx,被告確認網站上販售的商品xxx是他刊登販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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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陳律師您好,
    社區住宅於78年完工,居住約30年,今年建商前來社區騷擾,表示地下室停車場與一樓平面車位,皆屬於寶祥建設公司所有,任意張貼公告在社區車上、公佈欄,甚至尾隨住戶進到社區內,拍攝公佈欄(住戶姓名、承租車位人員、丈量社區公設),社區管委會目前是將車位租給社區人員使用。請問要怎麼阻止建商這種騷擾行為,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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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先,你們應該確認該等停車位登記產權的方式,是否確實如該公司所說的,該等停車位產權屬於該公司所有。
      另外,社區應該有管委會及住戶規約,可以要求非住戶不得未經許可進入社區以及進入社區後的行為,管委會對於不當的行為應該可以隨時進行制止。若制止不聽,可以要求該人員離開,若經制止不離開,還可以報警提出侵害住居罪的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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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具了解地下為防空洞,為公設部份。請問要如何確認產權,因78年沒有停車位的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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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沒有權狀登記的,那停車空間是屬於住戶共有,應該依照住戶規約,約定使用的方式,例如抽籤或其他方式約定由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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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建商沒有住在此社區,但一樓有建商餘屋,請問是否適用侵害住居罪?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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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樓有餘屋,那它建商也是住戶,可以享有與其他住戶相同的權利,也可進出社區。但是行為還是要依照住戶規約,如果有違反住戶規約的行為,經管委會制止不聽者,可以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確認有該等行為,可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緩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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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律師您好,建商說我們管委會非法😭,意指沒有成立許可。請問我們該怎麼辦?管委會運轉30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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