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法律諮詢留言(2015年7-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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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則留言:

  1. 陳律師:您好!很感謝您4月8日在法律諮詢家的問題回答。公司南部有1業務明目張膽在外兼差,老闆當面告誡仍嘻皮笑臉,不按規定繳回送貨簽單(無法勾稽客戶收貨),應收帳款金額全公司最高,別人應收帳款週期頂多半年,他則1到3年,其它細節罄竹難書,老闆要發文訂獎懲,超過半年未收到款扣獎金慢慢抵,但聽說獎金算薪資一部份,扣員工1/3薪資要先以存證信函通知+支付命令確定始得執行,可以用「代管」或「暫不發放」等代替扣獎金嗎?公司沒有專職法務,老闆是個老好人束手無策!資金進出受影響,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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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先,如果應支付的部分是業績獎金,實務見解有認為屬於工資,因此不得預扣薪資。如果是屬於恩給式的獎金,則非屬工資,公司得自行判斷是否發給。
      對於員工有應作為不作為的情形,公司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之規定,以該勞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預告後支付資遣費的方式加以資遣。
      對於員工有故意過失違反勞動契約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的部分,除公司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外,公司可以蒐集相關的證據,提起民事訴訟或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請求員工支付相關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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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律師:您好!很感謝您的詳盡回答,我已轉達給主管們知曉!若有需要,再請您幫忙!感恩&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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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陳律師您好,我想請教您更生的問題,我男友因為幫叔叔貸款,但是人跑了所以債務變他要償還,因他不願替人償還所以一直遲遲未處理,去年底為了我的勸說去申請更生,目前是在收集單據資料中還未正式進入程序,但是因為我們都過了結婚年齡父母也催促快點完婚(我方家長不知道此時事),所以我想請教律師,在這當中結婚是否會對更生的結果產生影響?若有是否有結套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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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先聲明,我並不是專門從事債務清理的律師,因此對此程序可能面對的問題,我並不是非常內行。因此,對於你的問題,我只能從法律程序及實體法的規定中思索,給予你回答。
      關於夫妻的財產,如果沒有登記共同財產制,而是使用法定財產制,則夫妻的財產在法律的設計精神來看,應該是各自擁有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僅於離婚或特殊法定情形下,一方可以向他方請求婚後財產差額的半數,也就是說各自擁有財產並不是共同所有的。
      在債務清理程序中,法官會衡量債務人的收入及家庭負擔狀況,如果結婚後,先生的收入不多,但是太太收入比較多,那對於家用部分,法官會斟酌夫妻分擔的狀況及先前支應結婚費用的能力,以便確認清償的額度。
      所以你們如果結婚,雖然根據民法應該是由債務人單獨清償債務,不過由於配偶有收入會影響家庭費用的數額及負擔的能力,對於更生的結果難免會有一點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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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律師您好,我因好奇誤觸色情網站影片,對方旋即告知我已加入付費會員,需支付5000港幣,並有法律責任。雖然已於咨詢網上看到類似的問題回答,但因我有mail給對方告知誤觸請取消,對方回答已生效無法取消。現在的我非常懊惱,不知是否會循mail找到我,還是我只能認了這筆費用,但又不甘,無論如何是不會再上,望律師您給予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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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本上,你在連結到對方網站之前,對方並沒有告知你契約要約的內容,依照台灣的民法,你們之間的契約並不會成立。雖然,對方可能會在網站上聲明雙方的契約是用香港或其他地方法律,且管轄法院為香港或其他地方,但依照一般的法理,一方不得強加意思於他方,你們之間的契約還是不成立的。
      如果對方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起訴,對方還是要知道你的基本資料,法院才能確定訴訟的當事人是誰,對方只有你連結到網站的IP資料,這不足以提起訴訟。
      其次,如果對方在香港或其他國家確實起訴了,也還要合法地將訴訟的書狀、開庭等資料送達給你,如果沒有合法送達,在香港或其他國家的判決要拿來台灣請求執行裁定時,你還可以提起抗告,使得該判決在台灣無法執行,而不必支付該判決書中對你有不利益的部分。
      總而言之,稍安勿躁,不需要隨著對方的自言自語就支付該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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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陳律師您好:
    我在網上賣衣服, 最近收到「証揚律師事務所」的發函裡面提及衣服款式圖形,侵害到BURBERRY英商布拜里公司經典格紋商標
    他們只有列印我的網址,但沒有購買商品,因為商品我一件都沒有賣掉!
    信件中,只說他們事務所代表 BURBERRY,我打電話過去証揚詢問,並要求burberry的委任書,他們說委任書是保密件不能出示
    証揚上面的文件叫我填上賠償金額,並匯款給他們,我怕是詐騙集團不知道如何處理,所以來此詢問

    我想請教的是:
    一.如何確認証揚是BURBERRY委任律師事務所?

    二.假設我的商品都沒有賣掉,他們沒辦法鑑定商品真偽,這樣的話後有機會判緩起訴或無罪嗎?

    三.証揚要求的是簽「承諾書」而不是和解書,從到頭尾都沒有BURBERRY方的印章等!
    我怕我簽了,到時後還會有一堆問題!請問我如何以最適當的方式處理此事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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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也覺得有問題,請先不要隨便匯錢給對方。
      有必要針對商標註冊的內容先進行檢索,再針對你販賣的商品是否屬於水貨,還有你是否知道商品有侵害他人商標逐一檢視,才能確認如何處理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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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陳律師您好:

    我本身一名外包美編,因先前去大陸網站下載圖庫使用,該網站的授權是免費分享,近來接到一家台灣的某家圖庫公司寄存證信函給廠商說該圖有侵權,(侵權的圖像大約占我製作此張圖的1/4左右)因大陸網站上寫的是免費分享並沒有載明說不不可分享或是其他商業行為使用,請問我這樣有沒有觸犯法律呢?

    2.目前廠商有意拖延,並直接將我的聯絡資料給與圖庫公司,請圖庫公司直接找我理賠,請問是否有涉嫌洩漏個資與規避責任呢?

    3.圖庫公司說私下和解就是一張圖3萬元,若是不和解就是上法院要賠4萬而且你還要登報跟我道歉,請問我應該要全額賠償嗎?應該要接受私下和解還是上法院呢?

    4.我本身是低收入戶,家裡還有兩名幼兒嗷嗷待哺,廠商以之後還有很多配合機會為理由一再的砍低價格,因想貼補家用,才會幫忙該廠商製作素材,請問像發生這樣的事情是不是所有的罰責與賠賞都應歸在美編設計呢?如果需要賠償,請問我需要賠償的比例是會是多少呢?請問我應該要如何可以保障我自身的權益呢?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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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著作權法中關於重製或改作的侵害,僅處罰無故重製或改作,如果說你能夠舉證資料來自該圖庫,且該圖庫也明示免費分享,那就不會是無故侵害,而不會構成犯罪。
      對於個資問題,因為個資法中規定,如蒐集及使用個資係已經公開的、依法令行為或雙方有契約或類契約關係,於合於法令、契約的目的範圍內使用個人資料,不會構成個人資料蒐集及使用的侵害,你與對方之間因為有民事侵權關係及對方擁有刑事告訴權,在此權利請求權基礎上,對方適度的蒐集及使用你的個人資料應不至於構成個人資料保護的侵害。
      如前所述,如果你並不是無故重製或改作著作,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你的行為有過失,還是有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這部分或許可以抗辯該侵害的金額不到3萬元。
      最後,你決定侵權如果不是廠商指使,你應該負全部責任。如果是廠商要求,則可以請求廠商分擔。你的收入如何,與本案的構成要件及賠償的計算無關,頂多在對方談判時動之以情,以便可以讓對方願意以較低的對價和解(對方也可以完全不理你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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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律師您好:

      感謝您細心的回覆,最後再請教您,如果我可提供該圖庫來自於免費分享,並非無故侵害,我們也是被大陸網站誤導才會下載使用,這樣有沒有行為上的過失呢?若是圖庫公司堅持提告是否法官會裁示照圖庫公司的要求做民事的賠償呢?

      大陸的免費分享素材是不是都不可以直接下載下來作為使用呢?

      侵權的圖若不是廠商指使但是廠商同意用此張圖,這樣廠商需要負責任嗎?

      以上再麻煩您指導了!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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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僅有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對方在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時,尚須舉證損害的金額,你也可以舉證此類圖案的使用通常需要多少錢,例如一片圖庫光碟約幾百元,然後你只使用其中一小部分,所以合理的賠償金額是幾十元等加以抗辯。
      廠商如果事僱主,在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中,原告是可以主張廠商的僱主連帶責任,不過如果僱主真的不知道使用到侵權的產品,也沒有過失,那雇主雖然先負連帶責任,於清償後還可以向員工請求先負擔的金額或員工應比例分擔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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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非常感謝陳律師的幫忙!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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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不客氣,歡迎常到本所網頁的各個版面逛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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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非常感謝陳律師,不好意思陳律師,因為我實在是非常焦急,如果方便的話,再跟您請教兩個問題。
      請問如果現在雇主採不處理態度,因圖庫公司是直接告雇主,那對於我的自身權益會不會受損?

      如果侵權的部份是製作方需負擔刑責的話,若該提供素材為雇主提供,那抗告侵權的部分製作方也有需要共同負擔責任嗎?身為外包美編應該要怎麼來保障自身的權益呢?

      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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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您好:

      首先說明的是,你與業主之間使用外包一詞,因此我認為應該是屬於承攬關係而非雇傭關係,我之前說"如果"是"雇主與員工關係"那是對於雇傭關係中著作權侵權的說明,不見得適用在你身上。
      你屬於承攬關係,所以要看著作重製及改作的人是誰,誰有故意或過失等來決定誰要負責,及負的責任範圍。承攬關係中,如果重製的著作物是業主給的,且如果雇主表示有權使用,而不知道是侵權物,那業主應該要負主要的責任。如果業主與你是共同決定侵權的,兩個人都要負責。反之,如果重製的著作物是你找的,業主不知道是侵權物,那你應該要負主要的責任。
      你問:要如何自保權益?最基本的方法是,將對你有利的證據資料加以蒐集,例如:圖庫資料是誰找的、你與業主間的往來書信、圖庫資料的授權表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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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律師您好:
    這裡想請教您一個問題,因為小弟的車子門板被碰撞的痕跡越來越多。因為不確定是誰弄的,所以在自己車上貼紙條
    提醒隔壁車主注意,詳細文句如下:
    (可以麻煩您開門時小心一點好嗎......)

    這樣有無毀謗或是侮辱的問題?麻煩您賜教…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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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你的車子停的是固定車位,如此公開說對方開門不小心,有構成誹謗罪的風險。
      建議將文字修改成類似"開關門請小心"等,較為中性且不具針對性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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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向公司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公司也同意。
    結束留停前一個月,因為公司已經找到新人接替原工作,提前30天告知我,而我也同意公司以資遣方式處理;所以於七月初復職,辦理交接後,預告一個月(中間是請假方式),7/31離職。

    我有側面了解到,公司原本的新人預計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八月初),想知道:

    一、我是否還能向公司申請復職原職呢?
    二、又 原職務需要再遞補,公司先前資遣我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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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照你的陳述,公司處理的方式是讓你先復職,然後再以資遣的方式與你終止勞動契約。

      首先,由於程序上你已經復職,所以沒有前述不讓你復職的問題。復職後,公司與你達成合意依照資遣的方式,預告一個月的時間並給予你資遣費然後終止勞動契約。這個部分,是否違法要另外看公司是不是以一方的意思決定資遣,且資遣的狀況是否有勞動基準法規定的資遣事由。如果,公司不是以一方的意思決定資遣,而是與你商議後以優於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的資遣費等條件與你達成合意,那法院可能會認定是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沒有違法。反之,如果公司是一方的意思決定資遣,且資遣的條件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那麼就有違法資遣的問題。

      事實上,你可以透過主管表示該職務將出缺,你對該職務的工作熟稔,是不是可以將先前的終止勞動契約廢止,或重新議定新約,退回資遣的費用並追認之前的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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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感謝陳律師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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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陳律師您好:謝謝您在法律諮詢家的回答
    關於玩私服器被告侵害商標法
    我弟他只是玩家
    剛開始因為人數太少
    他有在網路上找人一起玩
    他說做筆路時,有被說到因為網路拉人一起玩
    就等於是共犯??真的是這樣嗎??
    他又不是架私服器的人,只是單純的玩家
    今天弟弟傳了兩個檔案的內容如下
    請陳律師幫忙看一下,謝謝
    付件一
    請假狀
    1.104年他字1295號(宇股)
    2.鑑於被告等人經告訴人提出的商標法等案件,其中就著作財產權
    即盜版遊戲程式部分,為告訴乃論之罪,而被告等人日前與告訴人
    達成洽談和解之共識,刻正與告訴人進行洽談和解事宜中,以期能
    取得告訴人之諒解,得已撤回告訴。另被告等人就商標法即使用商
    標部分,如能以告訴人達成和解,請求檢察官從輕處理。故向檢察官
    請假,被告等人事後會將和解結果具狀陳報。

    附件二
    委託書
    告訴人提出刑事告訴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他字1295號(宇股)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本人概括授權委託同案被告陳韋志與告訴人洽談和解事宜,將來之和解內容,本人確將遵守,恐口說無憑,特以此書為證。

    煩請陳律師撥空回覆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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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於商標法犯罪部分,你的弟弟並非該私服的設立人,應該只能算是消費者。商標法的犯罪中,有一個要件是行使商標,你弟弟是消費者,並沒有行使他人商標的行為,且對於該商標屬於他人的商標應該也沒有明知,因此不會構成犯罪。
      至於著作權重製部分,要看當初重製的的情狀,如果是誤以為該私服已經取得著作財產權且同意網友下載使用,因為被誤導而重製者,此屬於過失的行為,不會構成著作重製犯罪。反之,如果知道是他人的著作且沒有授權重製,則會構成犯罪。
      至於書狀的部分,看起來是要與告訴人和解及向檢察官請假,因為與告訴人正在談和解而要求請假,這對檢察官的程序指揮權並不是很尊重,建議還是要出庭,然後於偵查庭中再向檢察官表示正在談和解,會比較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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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陳律師您好:因為周一就要開庭了,最後我想問其實他只是單純玩遊戲而已,如果遊戲商和結解金額我弟負擔不起,和解破局,讓給法院判會判很重嗎?因為他真的只是玩遊戲,也沒做什麼其他的事,第一次遇到這種狀況,到底要怎麼做才能讓他傷害減到最低,經過這次後,他說以後他再也不玩遊戲了
    其實我對於附件二遊戲商的做法存有疑慮,該不會我弟根本不會到被起訴的部分,他想利用這方法嚇嚇我們而已,讓我們因為害怕而趕快先和解
    所以是不是交由法院去處理,會比私下和解好
    他們從頭到尾都沒把和解條件說出來
    感覺就是任由他們擺佈

    煩請陳律師撥空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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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只是單純玩遊戲,並不會構成使用他人商標罪,如果沒有其他的犯罪,檢察官應會以不起訴處分。
      有時,遊戲商在處理這類案件的目的有兩個,第一個是要殺雞儆猴,讓消費者或競爭者知道自己是有牙齒的老虎,不要隨便仿冒自己的商標及商品;第二個目的是要回收一點訴訟及全力維護的成本,以便長期的進行侵權檢索及訴訟的費用來源。
      和不和解要看有沒有構成犯罪,如果沒有構成犯罪,不和解對你們有利。但是如果構成犯罪,先和解可以避免被起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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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陳律師您好:我被公務機關約做訪談之後被裁罰,我想向公務機關複印我被裁罰時的訪談紀錄以及當天公務機關對我員工A 的訪談紀錄,對方只願意提供我自己的訪談紀錄而不提供員工A 的訪談紀錄給我,這是可以的嗎?依據是什麼? (我是以裁罰當事人的身分提出申請,員工A 的訪談紀錄與我被裁罰的案件是同一件案子,員工A算是當天在場的人),對方能以個資法或是對員工A 產生不利的說法拒絕提供複印訪談紀錄嗎?
    煩請陳律師撥空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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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除有其他法令或根據同法第18條規定有限制的資訊外,人民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取得資訊。你的案件,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6款規定,如果你想要取得的資訊屬於個人的隱私者,政府機關應限制或不予提供。因此,該行政機關拒絕提供這部分的資訊,並不會有違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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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果你認為行政機關不提供你所申請的資訊是違法的,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的規定,你可以在駁回處分送達後30天內向該處分的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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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陳律師您好:
      非常感謝您的解惑!
      若是員工A 的訪談紀錄內容是針對我被裁罰的事項(違規廣告刊登,且裁罰已確定)所做的陳述(說明該廣告是老闆刊登的以及他在我這邊做的業務內容等陳述),這些是否涉及個人隱私呢?畢竟被裁罰的對象是我,他只是就我被裁罰的違規事項做敘述。若不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6款規定,對方以第二款或第四款為理由是可以的嗎?
      煩請陳律師撥空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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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主管機關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2款或第4款駁回你的申請,應該給予理由及給你陳述意見的機會。如果程序上沒有符合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或理由顯屬不當等問題,你可以針對該機關的駁回處分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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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律師您好,我是網路販售衣服的賣家,有客人跟我下一筆訂單,而我先幫他墊錢拿到了貨,請求他匯款,對方從月初拖到月底……後來無聲無息就默默取消了。這樣算詐騙嗎
    我後續可以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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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網路販售屬於網路通訊交易,根據消保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經由網路通訊購買商品,可以在收到商品日起7日內,不具任何理由下解除契約。
    您的案件,即使不考慮屬於上述的網路交易,一般交易情形下,購買方在訂貨後拒絕交付貨款,而賣方也尚未交付貨物,並不會構成刑事的詐欺取財罪。
    你可以發函請求對方履行契約,如果對方拒絕,根據消保法第19條規定,應視為對方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對方解除契約於法有據,你無法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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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陳律師您好:
    不好意思想請教您,
    如果我想向公務機關申請調閱我被其他人檢舉的檔案時,
    公務機關會給嗎?另會是以何項法規來拒絕我?
    如果說我請機關將檢舉人的個資遮蔽,我只想看到他寫的檢舉內容敘述的話,這部分是否可行?或是對方會以同樣的法規來約束我不給調閱?
    我是不是無法調閱當初檢舉我的人檢舉資料的任合資訊?
    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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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的問題我在八月初有回覆過了,你可以向主管機關請求給予閱覽,但是如果有涉及個人資料保護的部分,主管機關仍得限制或駁回你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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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律師您好:

    我曾在一間醫院的復健科就醫 , 之後拿到批價單 ,發現醫生給的病名是憂鬱症,但我並不是憂鬱症就醫 , 而是下背痛 , 但當時我不敢跟醫生提出異議 , 請問 ,這樣會影響我日後買商業保險嗎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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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若要保人隱匿或不實陳述,足以影響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此外,同法亦規定,訂定保險契約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保險人對於該項疾病不付給付保險之責任。
      因此,將來您在與保險人訂定契約時,保險人的書面詢問表中對於已知悉曾患過的疾病進行詢問時,你如果沒有將此項疾病進行陳述,當有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可以根據上開條文與您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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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陳律師您好:小弟因車禍賠償事宜(對方電話不接),找到對方家裡,住家地址是合法向派出所調閱,且在巷口就遇到當事人出來到垃圾,本人未進到對方家裡,連電鈴都沒按。
    請問這樣我有犯私闖民宅或妨害自由之罪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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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先,你不曾進到對方的家中,不會構成侵入住居罪。其次,是否會構成強制罪,要看你有沒有以不法方式強迫對方為無義務之事。如果你只是在路邊與對方碰面,並說明希望對方協商車禍事件,沒有以強制手段使對方不得離去,並不會構成強制罪。反之,如果你有使用強制手段使得對方不得離去,就有可能會構成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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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律師您好,最近發生的一件事故想請教您:

    前幾天在國道發生了4台自小客車的事故,
    a車為肇事者、b.c車皆為受害者、d車是我

    事情是這樣子:
    a車在中間線道因不明原因失控擦撞了在內車道的b車,
    仍未停止往前擦撞了內線護欄後撞上也在內車道的c車,
    後又橫切往外車道衝過去後在外車道減緩(a車身打橫在外車道上),
    外車道的d車因來不及反應(未超速,當時車速約90幾,也與前台車保持安全距離),
    在a車衝到外車道後的兩秒左右往前撞上(撞上位置在a車的右後輪)。

    車子狀況:
    b車及c車皆屬輕微擦撞,可自行開回
    a車右側毀、d車車頭毀,皆無法行駛

    請教律師,此事故的責任歸屬?
    路權部分是否b.c.d車都無過失?
    d車是否有追撞的責任?
    a車是否須負全責?
    d車是否須賠償a車?
    d車是否有何救濟方式?

    因從未遇過車禍事故,不知該如何自救,麻煩律師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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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先聲明,車禍事件發生後,應先通知警察到場進行測量及說明案發經過,警察會藉由測量結果、監視錄影帶及證人的陳述製作車禍事故初步研判表,判斷車禍事故之肇因及責任歸屬。
      您可以在事故發生三十天後向處理事故之警察機關申請發給車禍事故初步研判表,了解自己或其他人有無責任。

      其次聲明,我的判斷是單純由你的陳述,不見得完全正確。我認為主要的責任應該是由a車負責,d車是否有責任應由更細部的證據判斷。
      至於救濟的方式,主要是以民事的侵權行為規定,向d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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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律師你好
    我想問夫妻雙方有意離婚並且都想爭監護權
    我因為要顧小孩正在放育嬰假暫無收入
    老公有工作,月收入四萬左右
    他的家人各有事業沒人能照顧小孩
    老公酗酒有點暴力傾向(目前暫無證據)
    平時也沒在顧小孩,完全由我一個人顧
    我爭取到監護權的機率是多少
    到法律上需要什麼嗎?
    還有關於贍養費我也可以爭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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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他推我撞衣櫥也踹我下體部位甚至掐我脖子
      但因無外傷沒辦法驗傷
      如果我回職場小孩由我母親照顧或是托嬰,月收入3萬左右,這樣的經濟能力會有贏面嗎?
      男方家來頭不小,有一棟房,經濟能力不錯
      我娘家是租房,但月收入也不輸一般人,養我跟小孩也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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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基本上,要協商小孩親權行使的方式,前提是夫妻離婚或有其他不適合行使親權的情形,例如一方有家庭暴力的行為等。你陳述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但是小孩的監護方式雙方沒有交點,如果雙方沒有辦法對小孩的親權行使方式達成共識,雙方可以先離婚,並於離婚協議中表明雙方對小孩的親權行使無法達成共識,然後再請求法院對小孩的親權行使方法進行裁決。
      法院在審理小孩親權行使的方法案件時,會看目前小孩由誰教養、父母的收入狀況、小孩與雙方的互動、父母有無其他協助教養的資源(例如有無娘家親屬可以協助)、父母有無不良的習慣(例如吸毒)不適合教養小孩等。
      你可以先收集你目前教養小孩的現況(帶小孩的錄影帶)、你以前的工作、收入及將來工作的計畫(由誰協助看帶小孩)、對方有不良的紀錄資料(例如出言不遜、暴力相向、酗酒等),以提高爭取到教養小孩的權利。
      關於贍養費部分,基本上離婚後不論是誰取得小孩的教養權利,都應該對小孩負起支付撫養費用的的義務。也就是說,如果你取得了教養小孩的權利,對方還是要支付小孩的教養費用的半數,反之亦然。
      至於離婚後,配偶要爭取他方支付贍養費的前提是一方無過失且無自力更生的能力,如果表明了自己沒有自力更生的能力,那如何有能力養小孩,因此爭取他方支付你的生活費用,對於爭取小孩親權是不利的,你可能也不符合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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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陳律師您好:商標權那這種判決金額會很大嗎?我上網查詢都好幾十萬,我只是小小的上班族,真的沒那麼多錢可以負擔,商品也只有警查扣走的那一件沒有其他商品了,謝謝您願意為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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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商標遭受侵害時,商標權人可以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之訴。 刑事的部分,首先你並非是製造商,僅是販賣他人製造的商品,因此是否明知該商品是無故使用他人商標或使用近似之商標是刑事處罰的先決要件,如果你並不知道該商品使用商標並沒有取得商標權人的同意,是不會構成犯罪的。
      民事損害賠償方面,以商標權人受損害的數額為損害賠償的範圍,但因為商品蒐證時常只能找到一小部分的侵權商品,法院可以斟酌情形處商品價格,以1500件以下的數目(法院也可能認定只有幾件)當作侵權的商品數目,並計算金額做為賠償的金額。以往該法條規定法院認定的下限是500件,修法後法院可以認定較少的數目作為賠償的金額計算基礎。
      你只要說明你是上班族,賣這東西只是自己買了幾個用不著,轉賣出去,數量只有一個,這樣法院會認定較少的金額。
      最後,如果刑事部分你無法逃過有罪的認定,可以考量先和告訴人和解,這樣法院會判輕一點,就減輕的部份拿來和解,可能會是較好的解決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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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律師您好:還有個問題想詢問,關於商標權例如卡通圖案印製到衣服上像是米老鼠唐老鴨或是凱蒂貓的卡通人誤印製上去,這樣也會有刑責嗎?還是單純申請註冊的那個商標不能印製在衣服上,買來穿或是送朋友當禮物這樣會不會犯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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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將凱蒂貓的卡通圖案印在衣服上,這個行為本身就會構成著作權的重製罪,一樣是不可以的。有一個特殊的案件,某人買了一塊印有凱蒂貓的布(有經過著作權及商標授權的),然後將這塊布製作成包包,結果三麗鷗提起商標侵害告訴,法院表示包包上面有凱蒂貓的圖案,具有商標的效果,因此仍然構成商標權的侵害。
      換言之,不論是印在商品上當作花樣或將具有花樣的商品改作成其他類型的商品,都會出問題。
      至於買來穿的問題,買東西不是著作重製的行為也不是行使商標的行為,因此不會構成犯罪及民事的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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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了解了,謝謝陳律師為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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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幫車行老闆收帳 未簽委託書 只有微信軟體通話內容 是否追討的回 車行的口頭紅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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