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2日 星期二

美國各州採用的模範商標法案之介紹(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美國除了聯邦的商標法外,各州也有單行的商標法,美國有46州採用了模範()商標法案(MSTB),該法案規範了商標(服務標章)如何被註冊,於MSTB規範中,廣播及電視節目的名稱及演員的名稱可以被註冊為服務標章。當一個商標使用於一般的業務中,MSTB規定該商標被使用,為了保留商標而進行象徵性的交易,被認定為無效的使用。MSTB和聯邦法一樣,要求商標被使用於商品上、商品的外包裝、商品的陳列、或以標籤貼附於商品上。



MSTB與聯邦商標法案一樣,不接受非道德的、欺騙的、令人反感的或對個人的誹謗性的、單純描述性的、錯誤描述的、或僅僅姓氏(除非該姓氏因為商業使用而變得有辨識性)的商標的註冊。使用姓氏作為商標,只要可以證明在註冊前已經使用該商標超過五年,即可推定該商標因為長期使用已具有可辨識性。為了保護公眾權利,商標包含或僅由活人的名字、簽名或肖像組成,除非經過該人同意,否則MSTB不允許此類商標之註冊。MSTB的商標保護期為自註冊日起算5年,每次到期前六個月提出商標權延長申請可以延長五年的保護期間,延長的次數不限。

如果一後使用的商標與先前存在的商標相類似,足以使消費者混淆誤認者,先存在商標之權利人有權以不公平競爭為基礎聲請禁制令。混淆誤認可以撤銷商標,且先權利人可以對於商標之侵權及淡化請求損害賠償。淡化係由於商標的模仿,使得消費者聯想後來的產品與該商標有關係,而使得該商標的價值受到減損。

根據MSTB規定,未使用或停止(且具有不再使用的意思)使用註冊商標達到2年者,可認為註冊人拋棄該註冊商標。另外,如果註冊商標成為通用名詞或不再使用商標也會視為是商標的拋棄。

商標可以因為以下原因被廢止:
1.      商標權人要求廢止;
2.      法院裁定商標被拋棄;
3.      法院裁定註冊人並非該商標真正擁有者;
4.      於註冊申請程序中採取了詐欺或不當的手段;
5.      商標與其他商標有混淆誤認之虞;
6.      商標變成通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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