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5日 星期一

採購管道、加工協力廠商資訊可以構成營業秘密(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A公司成立於2000年,從事汽車特殊規格導線產品設計及製造,BCA公司之高階員工,於辭職後BC合資成立D公司,D公司也從事汽車特殊規格導線產品設計及製造,且選擇了與A公司相同的外包廠商、生產設備及原料。A公司主張其生產設備之組合、外包廠商屬於其營業秘密,因此BC侵害其營業秘密,A之主張是否有理?

先不論A公司是否有採取合理的保護措施及舉證的問題,僅就外包廠商及生產設備部分是否具有秘密性及價值性加以討論如下:

外包廠商的名稱、地址、電話等資訊可以從公開資訊獲取,但若A公司在生產探索的過程中,從許多同類的設備及原料供應商及外包商中經過比較和調查,分析各廠商的優缺點後,進行供應商的選擇,則該等廠商的優缺點並不是一般人可以輕易知悉的,且該優缺點構成了A公司的競爭優勢,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BC在尋找供應商的過程,少了A公司付出的比較程序。A公司若對於上開資訊的保護採取了合理的保護措施,則該等資訊將會合乎營業秘密法的保護要件,使得BC的行為構成營業秘密的侵害。



4 則留言:

  1. 若有營業秘密之問題,歡迎留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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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想請問我的公司尚未登記就開始營業(做球衣設計)
    而我的合夥人,卻把同行介紹到我的協力廠商
    他的行為也都符合陳律師您所說的

    只是這樣告上法院 法院會受理嗎?
    畢竟還沒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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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另外我跟他雖然沒有簽訂保密條款
      但跟他一開始都是拿同樣的資金額度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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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您好,因為過年期間我休假外出,所以回覆較晚,請見諒。

      關於可否主張侵害營業秘密,要先看所涉及的資訊是否屬於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所保護的資訊,必須有價值性、秘密性,且秘密擁有者必須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協力廠商的資訊,如果已經公開在網路或黃頁廣告中,則該資訊並不具有秘密性,而不受營業秘密法保護。

      其次,如果資訊擁有者並沒有對於資訊進行合理的保護措施,例如沒有明確標示該資訊屬於營業秘密,沒有物理性的保護措施或契約限制等,則該等資訊即使洩漏給他人也不會構成營業秘密的侵害。

      是否構成營業秘密侵害,需要了解具體個案的資訊類型、保護方式及侵害的方法才能夠更精確地確認,你提供的資訊有限,僅能回覆如上,如有需要進一步分析,歡迎攜帶相關資料到本所進行訪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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