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4日 星期五

為擁有外國商標權的廠商代工,且僅外銷給該外國廠商,會不會侵害本國廠商的商標權?(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案例:A公司接獲位於美國的C公司的訂單,代工生產具有C公司於美國註冊之[HH]商標的服裝,並出口到美國。B公司為台灣之公司,三年前在台註冊了相同的[HH]並指定使用於服飾類,B公司偶然的機會下發現A公司代工製造具有[HH]之衣服,因此認為A公司侵害其商標權,向地檢署提起商標權侵害之告訴。




案例解析:

往往國內商標權人也是代工廠商的競爭對手,對於競爭廠商的代工行為,提起商標權侵害告訴可以讓對手產生畏懼,讓其他競爭者產生寒蟬效應,對於類似的案例,國內法院有作成以下之判決:

所謂商標之使用,係為表彰之商品,保障消費者之利益並防止仿冒,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之上。行銷於市面,俾購買人或使用人易於辨認,不致誤認為他人商品之謂。ARA公司就「PETTA」商標,既已在沙國取得商標使用權,而其向聯耀公司轉向被告陳豐居訂製PETTA商標之拉釘,又係往其享有商標專用權地區之外國,並非內銷產品,且亦無產品流入國內市場。此種情形,顯係使用其自己享有專用權之商標,且為目前國際貿易極為常見之交易型態。被告行為純為製造產品回銷外國,尚無侵害告訴人公司之商標專用權可言,自不負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罪。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犯侵害告訴人前開商標之犯行,即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諭知其無罪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5年度再字第4號刑事判決】。


結論:
A公司係單純為有美國商標權之C公司代工生產商品,並直接外銷到美國,實務判決認為此並不屬於商標之使用,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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