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斯特國際律師事務所(提供免費法律諮詢留言)
貝斯特國際律師事務所由陳俊溢律師創立,陳律師專精於智慧財產權、勞工及一般民刑事法律領域相關的爭議及權利保護議題,並熱衷於幫助民眾解決生活上的法律問題。
2016年8月15日 星期一
研究生接受指導教授指導撰寫論文,該研究生是否單獨為該論文的著作人(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律師諮詢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案例事實:
A
為畢業於某公立大學研究所,
A
接受
B
教授的指導撰寫碩士論文,撰寫論文期間,
A
先與
B
討論論文的綱要及方向,然後由
A
蒐集所需要的資料、進行文章的撰寫,然後
A
將文章草稿與
B
進行討論及完成最後的修改,試問
B
對於
A
的畢業論文是否得主張其為共同著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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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8日 星期一
受僱人於受雇期間基於履行職務而創作著作,該著作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屬於何人?(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受僱人於受雇期間基於履行職務而創作著作,該著作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屬於何人
?
受僱人離職後,若有意基於該著作所闡述之原理進行創作,應如何避免侵害著作改作權
?
案例事實:
A
公司之主要業務係銷售某統計軟體「
SPSS
」,
B
受雇於
A
公司,雙方於勞動契約中同意「
B
於受雇期間基於職務創作者,該等創作均以
A
公司為創作人,並由
A
公司享有該等創作所衍生之任何智慧財產權及申請權」。
B
在
A
公司任職期間,因為
A
公司業務需要,針對「
SPSS
」軟體製作上課「講義
a
」,作為公司對客戶教育訓練之用。嗣後,
B
被同為銷售「
SPSS
」軟體的
C
公司高薪挖角,
B
因此自
A
公司離職。
B
在
C
公司任職期間,根據原先創作的上課「講義
a
」的內容製作了另一版本的上課「講義
b
」。
A
公司發現競爭對手
C
公司發送給客戶上課「講義
b
」,經比對後認為該「講義
b
」係改作自「講義
a
」,因此對
B
提起侵害著作改作權的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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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31日 星期二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104
年
12
月
31
日行政院以院臺消保字第
1040155809
號令發布「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
如附件
)
,共
4
條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本準則依消費者保護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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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6日 星期五
設計倘於功能性特徵外,尚具有裝飾性而可產生不同之視覺效果之設計特徵,即不應認定其僅具有純功能性特徵而否准專利(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案例事實:
A
公司為生產銷售消費電子之公司,
A
公司準備開發一平板電腦產品,為避免他人仿造該產品,不但對該平板電腦外觀申請設計專利,同時也針對該平板電腦的內部電子組件申請設計專利。詎料,智慧財產局對
A
公司申請的「電子組件」設計進行審查後,認為該設計屬於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型,因此否准了該設計專利之申請,
A
公司不服,對該審定處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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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9日 星期五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勞動
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係指勞工因職業災害接受醫療,而不能從事原
勞動
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抑或勞工未能從事原定工作,且未經僱主合法調動勞工從事其他工作者
案例事實:
A
為
B
保險公司員工,從事的工作為招攬保險業務,
99
年
3
月
8
日上班途中因車禍受傷,
A
因此向
B
公司申請工傷假後停止上班,休養
3
個月後,
B
公司於
99
年
6
月
9
日派人員訪視
A
,訪視的結果為
A
除了手部轉動尚有輕微疼痛外,其他傷痛均已痊癒。
B
公司因此要求
A
停止休假回公司繼續工作,
A
以其因為手部疼痛無法騎車招攬業務,拒絕
B
的要求,未回到公司上班亦未向
B
請假,
B
遂於
99
年
6
月
15
日以
A
曠職三日為理由,終止與
A
的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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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5日 星期一
使用他人著名商標作為廣告關鍵字,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4條(現行第25條)之侵害行為(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案例事實:
A
為「幸福家庭」商標之所有權人,該商標經
A
費心經營行銷,已成為消費者喜愛的著名商標。
A
某日於
Google
上鍵入「幸福家庭」為搜尋關鍵字,發現
G
搜尋引擎公司竟將其所註冊之商標作為關鍵字廣告,販售予具有競爭關係的
C
及
D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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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1日 星期四
學承電腦、威爾斯美語、線上美語學習網站TutorWell(微爾科技)為同一負責人立案,在全台擁有多家分校,但傳出台北市的6家分校,僅忠孝維持營業,其餘皆大門深鎖,不少學員紛向台北市法務局申訴,要求退費(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基本上,學承補習班係利用債權的獨立性,欺騙沒有經驗的學員向銀行借貸,其後提供不符合原本行銷的服務給學員,等發生消費糾紛時,因為銀行已經將補習費交付給補習班,銀行向學員催討債務及提起訴訟時,學員僅能乖乖付銀行借貸的款項。雖然學員回過頭來向補習班請求退款,但補習班通常會以各種手段推託,甚至於像這幾天發生的補習班倒閉方式,讓學員完全無法拿回支付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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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9日 星期三
契約撰擬的觀念及結構—合併多個授權標的於單一授權契約中(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各種無形資產相對於時間的進展,因為資產的類型及權利人的行為,其相對於時間的價值可能會有大幅度的改變。
舉例來說,專利通常於一開始非常有價值,而商標在一開始可能是沒有人知曉的。十年之後,專利可能接近於到期日,而商標可能已經取得重大的信譽。商標權,只要持續使用,可以無限的更新註冊期間,於各個期間商標權的價值可能有大幅的差異。當商標在商品或服務剛開始提供時,才剛被創造的或選擇的,那這個商標通常會是相對的比較沒有價值的。但是若該商標一再地與成功的商品或服務相連結,商標可以取得龐大的商譽,也因此可能累積出非常高的價值。技術知識在一開始可能是有價值的,也可能是沒有價值的,取決於授權人在該時點對該技術的商業上的開發工作,及被授權人的技術層次及其技能。但是若授權契約內包含了雙方繼續性的交換技術資訊,則技術知識可能會越來越重要。不過,重要的技術可能會變成公眾知悉的技術,因此而減低的相對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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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契約撰擬的觀念及結構—於契約中使用定義及附件
一個成功的授權及技術移轉契約,需要規範當事人間發生長期法律關係的所有必要的處理方案,各處理方案都需要清楚地對個別當事人的權利及義務加以描述,並需要對於不可預見的未來狀況,提供有效的處理機制。如果契約的雙方當事人來自於不同的國家,或雖非處於不同國家但相距遙遠,契約對於狀況發生的假設更顯重要,這類契約中,更應提供清楚且可理解施行的法律架構以便依約定進行授權的細節操作,進而提升雙方的彼此信賴。此外契約協商中常見的問題是雙方企圖建構一個相當長的法律關係期間,而在這個有效期間中,當契約的履行發生的爭議需要對契約進行解釋時,原始的契約協商者可能已經退休或離職,因此契約內容必須盡可能地明確,例如於契約中使用定義及附件,以模組化的方式撰寫契約,以提升契約的可讀性及簡化將來修正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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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8日 星期二
營業秘密的合理保護措施(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A
公司係一精密設備製造商,公司製造的商品涉及了材料、化學配方、製程等,
A
公司每年花費在設備研發及研發人員聘僱的費用高達數億。由於產品進入門檻甚高,競爭對手無所不用其極地採取不當的手段挖角、網際網路竊取資料及工業間諜,請問
A
公司應採取何種管理手段保護其營業秘密不致被輕易盜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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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6日 星期四
避免商標成為通用名稱或識別性遭到弱化(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案例:
A
公司以使用
MOxx
於「清潔劑、
……
」等商品向主管機關申請商標註冊,經審查後公告註冊。
A
公司於產品行銷時,使用了例如「愛家的主婦,每星期都
MOxx
他的家具」,經過媒體強力廣播,一時之間
MOxx
一詞成了流行語,消費者將
MOxx
當成
”
清潔劑
”
一詞使用,而不是當成商品來源。在
MOxx
一詞變成通用語言後,
B
公司在其生產的清潔產品上使用
BOOY
為商標,惟其在產品說明上使用了「每天用
BOOY
清潔劑
MOxx
地板一次
….
光亮如新」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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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5日 星期四
受僱人非執行職務之侵權行為,僱用人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嗎?(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律師諮詢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案例:
A公司主要之業務為文化出版業務,實際上並未經營銷售藝術品等業務,惟A公司於主管機關業務登記之營業項目資料除了文化出版業務外,另外登記了藝術品銷售等業務。B為A公司電話行銷人員,工作內容係以打電話的方式銷售公司之出版品。某日,B向熟識的C詐稱,A公司有藝術品拍賣管道,可以協助C拍賣其擁有之骨董字畫。C信以為真,將其所有之骨董於A公司會議室交付給B,並由B出具有A公司抬頭之收據,該收據上並無A公司大小章,僅有B簽名表示收到該骨董。B於收到骨董字畫後,委託D拍賣,並以不法所有之意思將拍賣所得據為己有,並將該價款用於償付地下錢莊之債務。C獲悉B已將骨董拍賣後,請求B交付拍賣所得,B表示已經將價款花光,C因此起訴請求B與A連帶賠償其所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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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5日 星期一
商標之廢止(授權他人使用商標)
案例:
A
公司為化妝品製造公司,
A
公司於民國
95
年間向智慧財產局以「
AX
文字及圖」註冊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為「香水、化妝品及唇膏」。該商標經過審查後,於
96
年
1
月
16
日註冊公告。
A
公司取得商標註冊登記後,隨即與
B
公司簽訂專屬授權契約,將該商標授權
B
公司使用,
A
公司自己並不使用該商標於指定商品。
B
公司於取得授權後,將該商標使用於
B
公司生產銷售的香水、唇膏等商品上。
C
公司為
A
公司的競爭對手,其也想要在公司生產的化妝品等商品使用「
AX
」文字為商標,
C
發現
A
公司沒有使用,因此於
100
年
1
月
5
日向智慧財產局提起廢止
A
公司的「
AX
文字及圖」商標使用於「香水、化妝品及唇膏」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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