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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6日 星期五

設計倘於功能性特徵外,尚具有裝飾性而可產生不同之視覺效果之設計特徵,即不應認定其僅具有純功能性特徵而否准專利(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案例事實:
A公司為生產銷售消費電子之公司,A公司準備開發一平板電腦產品,為避免他人仿造該產品,不但對該平板電腦外觀申請設計專利,同時也針對該平板電腦的內部電子組件申請設計專利。詎料,智慧財產局對A公司申請的「電子組件」設計進行審查後,認為該設計屬於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型,因此否准了該設計專利之申請,A公司不服,對該審定處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2012年1月12日 星期四

收到專利警告函之處理(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當收到專利警告函後,沒有經驗的公司老闆應該會急得跳起來。如何妥切的處理專利警告函呢?本所建議如下(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2011年3月23日 星期三

專利侵權訴訟之舉證責任--方法專利侵權之舉證責任轉置

鑒於方法專利之專利權人難以舉證證明被告(被控侵權行為人)之實施行為侵害其方法專利,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 O Agreement )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第34條第1 項規定,於TRIPs 28條第1 項第(b) 款所定之專利權(即方法專利專屬權)受侵害之民事訴訟,於符合一定要件時,推定被告之物品係以專利權人之方法專利所製造。此特定要件之類型有二,由會員國擇一制定於內國法,以衡平分配專利權人與被告間之舉證責任:(a) 依該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品為新的(if the product obtained by the patented process is new );(b) 被告之物品以該方法專利製成之可能性相當高,而專利權人已盡合理努力仍無法證明被    告確實使用該方法專利(if there is a substantial likelihood that the identical product was made by the process and the owner of the patent has been unable     through reasonable efforts to determine the process actually used.)。

2011年3月8日 星期二

美國專利侵權訴訟--專利有效性及專利範圍解釋(一)


於專利侵權訴訟審理期間,專利權人常常會把專利申請項的權利範圍作最大範圍的解釋,以便一方面可以困住(snare)被控訴的物品,同時可以避開先前技術。但是,對專利申請範圍進行解釋時(如果可以解釋的狀況),那應該只有一種選擇,即解釋時應該避開先前技術(Harris Corp. v. IXYS Corp.)

2010年9月24日 星期五

面對專利蟑螂之經驗(二)


某日下午,突然接到X公司張經理的來電,電話中他的聲音有點氣急敗壞地說:「陳律師,怎麼辦,我們今天接到一封存證信函,對方稱我們的產品PD-TW-00000232侵害了它們的新型專利,請我們於文到三日內出面與對方洽談,否則對方就要告我們專利侵權,向我們請求損害賠償。」

面對專利蟑螂(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蘇小姐是一家貿易公司的負責人,某天他的客戶A告訴蘇小姐,C公司告知A:「蘇小姐生產的保鮮蓋侵害了C公司所擁有的新型專利權,希望A公司不要再和蘇小姐交易。」蘇小姐對於可能侵害C公司的新型專利,及可能喪失一大筆生意機會感到沮喪。
經朋友介紹,蘇小姐找到了對專利爭端有豐富經驗的本所,希望能夠幫忙釐清是否有侵害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