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係一精密設備製造商,公司製造的商品涉及了材料、化學配方、製程等,A公司每年花費在設備研發及研發人員聘僱的費用高達數億。由於產品進入門檻甚高,競爭對手無所不用其極地採取不當的手段挖角、網際網路竊取資料及工業間諜,請問A公司應採取何種管理手段保護其營業秘密不致被輕易盜取。
2015年9月8日 星期二
2015年5月25日 星期一
採購管道、加工協力廠商資訊可以構成營業秘密(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A公司成立於2000年,從事汽車特殊規格導線產品設計及製造,B、C為A公司之高階員工,於辭職後B、C合資成立D公司,D公司也從事汽車特殊規格導線產品設計及製造,且選擇了與A公司相同的外包廠商、生產設備及原料。A公司主張其生產設備之組合、外包廠商屬於其營業秘密,因此B及C侵害其營業秘密,A之主張是否有理?
先不論A公司是否有採取合理的保護措施及舉證的問題,僅就外包廠商及生產設備部分是否具有秘密性及價值性加以討論如下:
2015年4月27日 星期一
營業秘密保護與管理狀況自我檢查(有需要免費法律諮詢留言者,歡迎於留言板留言)
營業秘密保護與管理狀況自我檢查
A公司成立於民國99年致力於教育訓練市場,經過多年的研究及蒐集資料,研發出一套完整的企業經營及管理的標準作業系統,取得了良好的市場口碑,逐步開發了不少的客戶,為了保護公司的營業秘密,因此A公司與全部員工均簽訂了保密協議。B為公司的教育訓練部協理,民國103年突然離職,教育訓練部的C及D隨同B後提出辭呈,離開A公司。
B離職之後,A公司發現公司原先的客戶回絕了公司新年度的培訓企劃,經過明查暗訪之後,A公司發現B、C、D三人合資成立了新的教育諮詢公司,且其經營的模式與A公司基本相同,且先前由A公司輔導的一些客戶,也已經與B等人成立的新公司簽訂了新年度的培訓合約。
A公司因此以B等人侵害A公司的營業祕密,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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