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12月31日行政院以院臺消保字第1040155809號令發布「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如附件),共4條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本準則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第三條 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
第四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檢附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參照:
第十九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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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刪除Great job !
回覆刪除依照買家要求而進貨,是否算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
回覆刪除行政院在本例外規定公告的同時有針對各款進行說明及例示,該第二款規定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的類型,包括了例如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依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等;如果產品類型係消費者依現有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
回覆刪除或選擇者,非屬本款所稱之客製化給付。
您所稱依買家要求而進貨,該產品並非針對該消費者量身訂作,屬於行政院例示的從現有產品中進行指定及選擇之產品,仍非屬於可排除消保法關於通訊交易解除權的例外交易類型。
請問若是在facebook有人向我購買球鞋,我也依她的指示買她想要的東西,但後來她卻遲遲不匯款給我,請問這樣我可以走法律途徑處理這件事嗎
回覆刪除根據你所陳述的狀況,基本上你可以根據雙方之間的買賣契約請求對方支付價金,如果對方不支付,你只好向民事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刪除其次,如果能夠證明對方是想要利用facebook的匿名性來詐騙你的貨品,自始就沒有要支付價金的意思,則對方的行為會構成詐欺取財罪,你可以向警察機關提起詐欺取財的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