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公司為化妝品製造公司,A公司於民國95年間向智慧財產局以「AX文字及圖」註冊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為「香水、化妝品及唇膏」。該商標經過審查後,於96年1月16日註冊公告。A公司隨後生產了1000件標示有該商標的香水產品做為B周年慶的禮品,周年慶的日期為98年1月1日到98年1月7日。除了將香水作為B公司周年慶的贈品外,A公司並未使用該商標於任何其他商品。C公司為A公司的競爭對手,其也想要在公司生產的化妝品等商品使用「AX」文字為商標,C發現A公司沒有使用,因此於100年1月5日向智慧財產局提起廢止A公司的「AX文字及圖」商標使用於「香水、化妝品及唇膏」註冊。